民事上诉状(通用18篇)

民事上诉状 篇1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民事上诉状(通用18篇)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x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x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x,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 篇2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 篇3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 篇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 篇5

上诉人:张,男,白族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20xx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20xx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20xx年02月10日

民事上诉状 篇6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汉族,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路与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杜,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手机 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如被上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无证据或放弃举证权利。换一种角度,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抢的货物不是上诉人的,哪么本案中争议的被抢货物是谁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亦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对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实是:“原告在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进货即将返回时,被告乘机将原告所进货物全部抢走(包括部分发票,对此部分货物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并未主张权利),在起诉时仅对被抢的货物但原告依然持有发票的部分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如此判快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判决却颠倒事实,草率下结论,使上诉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诉状 篇7

上诉人(一审原告): 梁,男,汉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矿区新四区11橦4单元17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煤矿集团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建),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市矿区新平旺纬一路一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判令:

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56元(月平均工资5492元×9个月×2);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412元,(月平均工资5492元×11个月);

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231336元(双休日工资:262元×90天×9年=212220元、节假日工资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同工同酬)奖金216000元(平均月奖金20xx元×12个月×9年);

5、判令被上诉人以5492元为基数为上诉人补缴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或者赔偿上诉人养老金损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8400元(700×12个月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5492元=山西省采矿业年平均工资65904/12个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1、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以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采取的参照依据与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判决结果错误。众所周知,煤炭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在我省一直以来都处于其他行业之前。政府每年发布的行业工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煤炭企业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职工的工资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内。一审判决以山西省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认定上诉人工资收入的标准,继而作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赔偿计算的依据,明显不公平。上诉人是煤矿井下工人,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理应依法参照煤炭行业职工收入标准。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矿区人民法院()矿民初字第18号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都是参照的煤炭行业工资标准。而且以上判例中的当事人与本案的上诉人都属同一企业都是被上诉人的在职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包括纠纷的性质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裁判,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这种做法损害了司法裁判的说理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错误。劳动报酬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对价的统称,包括:工资、奖金、业绩提成等。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此双倍工资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双倍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上诉人的诉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的,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职工,与被上诉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关于上诉人出勤、休假、加班、劳动报酬给付等均是被上诉人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信息均由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记录、保管。所以应当依法由掌握这些信息的被上诉人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由被上诉人掌握的相关证据,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三类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六种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请求属于法院应予受理的三类情形以内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以外,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

上诉人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在被上诉人处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已经九年(x年4月至今,见: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达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由于上诉人参加工作后被上诉人迟迟没有为上诉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现在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三)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首先为其向社保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确实不能补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养老金损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x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上诉人按70岁主张)。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首先,用人单位为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与上诉人自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存在法律冲突,即使存在法律冲突上诉人也有在两者之间进行有利选择的权利。一审法院因上诉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就否定了上诉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是极其荒谬的。况且,本案发生时已经失业的上诉人尚不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未实际领取到农村养老保险金处于生活无着状态。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失业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 篇8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9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篇10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1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xx市场x幢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xx市场x幢x号。

法定代表人汪,经理。

上诉人赵因买卖纠纷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区法院(x0)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上诉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该判决适用程序不当

上诉人赵不具有主体资格。x8年7月25日,上诉人赵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x公司欠x公司货款500万元正(五百万元)”。该欠条内容明确载明双方主体是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机电公司,且该欠条内容并没有利息约定。机电公司收到欠条后,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xx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的欠条内容不涉及上诉人赵。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审法院于x9年xx月xx日向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查询机电公司给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经询上述两份增值税发票已于x8年x月x日由xx公司进行了申报抵扣。这也充分印证了机电公司和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外,xx公司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x8年x月xx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而该买卖合同的标的正是机电公司和xx公司于x8年x月x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履行其与实业公司的合同,所以才与机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xx公司购买机电公司货物的目的是转卖给实业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赵始终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机电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赵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赵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由此认定上诉人赵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属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机电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约定利息的问题,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且原审法院判令赵向机电公司支付欠货款及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对xx公司的诉请。

最后,该判决仅凭赵手写的一张欠条而认定上诉人赵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免失于草率。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敬请中级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六月十日

民事上诉状 篇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 篇1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全部内容,改判婚生女儿许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女儿许思颖年满18周岁止;

2、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全部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号房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熊海相应房屋补偿款;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200元抚养费用直至女儿18周岁;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4

上诉人名称: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XX市XX大厦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女  年龄:XX岁 民族:汉

职务:  工作单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电话:1

被上诉人名称:李 性别:女  年龄:XX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4

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XX室

上诉人因与我司劳动纠纷 一案,不服(X劳人仲案字[20xx]第0X号裁决),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用3453元。现提出上诉。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资由1500元做起, 在领导培养下,工资于201X年涨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单位工资改革咨询会与负责人发生争吵,被上诉人提出离职,并要求财务给予解清工资。

我司不存在违反《XX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我司成立以来,公司业务都处于不饱合状态,公司上班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时工作时间,周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周工作38.5小时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财务月工资统计表为证)被上诉不但从没有过加班,还经常因私人原因请假,因本会领导体谅她都没有扣除其工资。被上诉人所罗列的加班登记表,纯属个人按照日历编排的无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我司严格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支付加班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X市劳人仲案字[20xx]

第02号裁决)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5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 篇16

上诉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山西庄村二组村民,住本村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x镇陈x村村民,住本村号。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之子。

原审原告: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阡东镇阡东村,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前进公司与陈、陈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xx区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东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组证据为郭、闫、黄、郭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证明内容为: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A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年6月13日,陈带人向李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让司机将陕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后李与陈约定,如李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陈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陈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将车辆交给陈,约定李应在一月内偿还陈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造成损失,李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008号《关于陕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前进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民事上诉状 篇17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x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年5月2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x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x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x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x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x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年x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x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年x月4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x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x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诉状 篇18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xx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