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村委会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镇政府和(居)委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县、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适时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在全县各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办),为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同社会保障服务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镇安监办行政上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安监局的管理和指导,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应协助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及时研究、解决、上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第六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行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拟订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统计上报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食品药品、农药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动态,积极做好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五)及时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时”工作措施,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六)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业卫生的行为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按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

(九)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十)对辖区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县安监局可以委托安监办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查。

(十一)制定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十二)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疑难问题,向本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对进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局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情况。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镇人民政府每月最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8、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妥善处置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镇人民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动态,及时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参与辖区内企业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复产验收等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县安监局上报本镇安全生产信息报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停产停业决定。

(五)检查中遇到有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单位、企业或者业主立即改正或限期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采取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人员的措施,并迅速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不得影响单位、企业或者业主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九不准”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主体,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居)委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镇和有关县级部门开展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

(3)辖区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负责辖区内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报告,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确保辖区内矿产资源合法有序利用。

(5)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章奖罚

第十条县政府每年与各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县安委办会同县考核办对各镇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与所属村(居)委会及辖区内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县安委办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本镇辖区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和先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村(居)委会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并与村(居)委会干部报酬挂钩。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政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人民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批复,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镇、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