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状范文(通用3篇)

离婚诉讼状范文 篇1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离婚诉讼状范文(通用3篇)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

被告于20xx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xx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签名)

20xx年××月××日

离婚诉讼状范文 篇2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省××市××县××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同原告住址。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

3. 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有未交付的一套房子,

请贵院依法判令房子归原告所有;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人民币给原告;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姓名)。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并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原告多次苦心相

劝,仍恶性不改。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此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现在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夫妻关系可言,原告再也没有勇气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用结婚证(我用住房公积金)跟他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我们一起去签的字,但只签他的名字 现在还未交房,所以我们一直是租房子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离婚诉讼状范文 篇3

原告:陈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被告:张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3、判决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8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陈x与被告张x于1997年3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4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张。

原、被告结合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家境贫寒,但双方感情很好。为了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夫妇二人勤劳肯干,共同努力,并于20xx年在河西镇同济村开办了以生产和销售各种男女皮包为主营业务的嘉华皮包厂,被告张x为该厂负责人,原告则负责财务,借助夫妇二人多年累积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销售网,该厂自开办以来业绩逐年提升。但夫妇二人的感情以及对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并未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多而有所提升,相反,被告张x在腰包鼓起来了之后却丧失了对家庭、妻女的责任感,他屡次将夫妻二人共同赚来的血汗钱挥洒在无底洞般的赌场里却不思悔改,原告及亲友费尽口舌劝其回头而未有丝毫

改观,更有甚者,被告将其在赌场里不得意的怨气尽数撒在原告身上,经常因为输了钱心情郁愤或嫌原告话多恼人而与原告口角相争,甚至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身体、心灵上的创伤已无法愈合,据被告称其也早已无意再维系此段婚姻,且此种状况不利于尚未成年的女儿之身心成长。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疑,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

婚生女张现年12周岁,正处于女性生长发育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青春期,宜与母亲一起生活,而被告嗜赌如命,若女儿由其抚养,难免造成身心伤害,且张x怠于经营厂务,时常弃身赌场,输多赢少且难觅其迹,长此以往,必当潦倒,也将导致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因此,当判决由原告陈x抚养女儿张,张x一次性支付28万抚养费为妥。

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TH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