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纲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纲

第一条 为规范诚兴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体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及《广州市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厂内各部门和各位职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的所有者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本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组织、管理、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五)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六)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八)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企业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厂长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四)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五)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订以下有关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1.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6.化学物品和毒品管理制度;

7.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一)本厂安全性安全生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各部门第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本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第十条 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第十二条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中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的,由发证机关在事故发生的半年内,对该企业厂长和其它安全责任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的再教育。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五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二)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三)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一)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三)在用电梯每年检验一次。

(四)叉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六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经劳动安全部门确认后,企业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厂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