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定再审申请书(精选18篇)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精选18篇)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日作出的(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的(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x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x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0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工业园。联系电话:__-___x。邮寄地址:_省_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_,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镇_大道。联系电话:__-___x。邮寄地址:_省_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_市__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_省_县人民法院于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_省_县人民法院(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_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_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_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_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_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_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_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_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省_市__有限公司

20_年X月_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www.),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女,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X,住__省__X市__X区__X村X组。电话:____X。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X省__市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__X省__X市__区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__X有限公司诉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X月X做出(20__)X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__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__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__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岳民初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原审被告):__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____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35_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__)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35_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__年10月6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_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区__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__,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区__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舒__,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因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__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撤销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确认当事人于__x年9月17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于__x年11月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补充协议》解除;

五、判令被申请人腾退其占有的南方大厦1-2层房屋;

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0万元;

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诉__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__等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__天顺世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__公司出具的两份《商榷函》等众多证据充分之证明:__公司已依约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履行了协助清退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的房产买卖协议已依法解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孙__等三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佐证的众多其他证据与不顾,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__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并据此做出房产买卖协议应继续履行的错误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详述如下:

一、关于涂__、__X证言的证明效力。

首先,涂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__所聘请,专门负责处理诉争房屋相关事宜;__X受天顺公司之委托参与了其与__公司的《入股协议》洽谈。

其次,二人的证言均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涂__的证言,与孙__的证言相互印证,__X的证言,有《入股协议》加以佐证。

总之,涂__、__X二人分属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参与了诉争房屋相关事务的办理,并因此对待证事实“__公司是否依约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书”有所了解,二人之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二人与__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二人之证言对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涂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或行为实施人”,以及“二人证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认定“二人提供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关于孙__的证言能否采信。

首先,孙__系__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系诉争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与__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孙__的证言,其中关于“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与涂__、__X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客观证据《入股协议》加以佐证,因此,就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证人孙__提供的证言不仅毫无疑问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其证言系直接证据,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系__公司单方制作,未得到__公司的认可,本质上属于__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该证据形成于__公司向__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之后,其中所载“贵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内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发送的两份《商榷函》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且与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实施的行为自相矛盾。该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因此,《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之,原审法院对有众多证据加以佐证、证明力明显较强的孙__之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__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又与__公司自身行为相矛盾的证据《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予以采信,并以“孙__的证言与《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中所表述的事实明显不符”为由,否定孙__证言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关于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

首先,孙__的证言证明:《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签订之后,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银行__分行与__公司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光大银行__分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以及__市中院(20__)武执字第246号、第248号民事裁定书,且双方均认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涂__的证言证明:__x年3月孙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__X的证言证明:在与天顺公司洽谈《入股协议》时,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该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相互佐证,且有客观证据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加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确定无疑地证明:__公司已经依照《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约定,在__公司于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时共付110万元)之后,__公司即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后,__公司曾于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后两次向__公司发送《商榷函》,协商履约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谓的“必要的法律文书”,也始终未要求__公司依约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书”。假设存在__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实,那么在__公司已经支付110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约定文件长达13个月的情况下,__公司在文书往来中始终未提及该事,始终未主张权利,其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无法予以合理解释。因此,__公司在履约中的行为也反向印证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这一事实。

总之,孙__等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分别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形成于不同的阶段,能够相互佐证,完全可以证明:__公司已依约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__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证。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__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不仅与本案众多证据相互矛盾,而且无法合理解释__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之前始终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书”这一事实,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四、关于__公司是否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享有履行抗辩权。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__公司已经明确自认:其延迟支付第三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并非行使履行抗辩权之行为。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确载明:“依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购买房产协议,本应按时足额付款。由于我公司资金被相关企业占用,为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我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接近年底,银行贷款额度使用完毕,但保证元旦后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确载明:“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__合众调剂市场强行霸占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该两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确承认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情形,并且明确承认该延迟付款系自身违约,并非因__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

再次,__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均已被其明确放弃。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将第三期付款的时间修改为“__x年12月20日支付20万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__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__在“__x年1月20日”注明“20号若未到款自愿放弃前面所有权利”。其后,__公司于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别向__公司支付20万元和80万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已经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已被__公司明确予以放弃。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后享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该“履行抗辩权”已被__公司明确放弃,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

总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__公司先前的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经享有“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也因其明确的放弃权利的承诺而被放弃,因此,__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原审法院认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后期款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对__公司的违约”,与本案众多证据相矛盾,与__公司自认的案件事实相矛盾,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五、关于《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内,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万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第二条约定“…__x年12月20日内,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则前所付款项110万元,全部转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可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后续款项…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并按房款全额的20%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于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万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万元,其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开始记即存在违约行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据《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的约定,__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__公司与__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被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应依法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__x年7月30日

附:证据目录1份,证据 份。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7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__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__(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__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__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__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__)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__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__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__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__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__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__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__年5月13日以(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__)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__)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_年5月20日作出(20__)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__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__、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__、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__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__)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__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__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__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__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__年9月10日法发(20__)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__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__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__年3月21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县__x镇__街__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__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__省__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__路永平苑x幢3单元__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_市__区人民法院以(20__)内东民初字第__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20__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20__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20__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_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20__年12月14日,张某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南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20__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20__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20__)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南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__)内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20__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20__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20__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9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

法定代表人:___ 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1(李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市____管理所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所长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x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__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____)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__至__、__至__线路于____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__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__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____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 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x__x年10月16日、x__x年10月__日和x__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____年11月23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____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____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____年12月24日(__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__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__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__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 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__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__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__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___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1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__X因与被申请人__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2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3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恶劣,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5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__、性别_、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__与被申请人__因__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__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中级人民法院(__)__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第_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__ 年__ 月__ 日

年  月  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__,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乡__行政村__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县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

再审申请人吴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行终字第__号行政判决、__县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行终字第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__县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用(20__)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颁发__用(20__)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用(20__)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__年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__行政村_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颁发__用(20__)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__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字第__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用(20__)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裁定再审申请书 篇18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