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议案(精选18篇)

公司分红议案(精选18篇)

公司分红议案 篇1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议案已获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关键之时,宝钢股份昨日发出两则公告:一是宝钢集团提出了不超过20亿元的进一步增持计划,加上之前公告的增持计划,宝钢集团在股改方案通过之后的8个月内增持宝钢股份的总额最高可达40亿元;一是宝钢股份提出今明后三年每股分红不低于0.32元以稳定股东预期。按照其目前的股价计算,股息收益率达6%以上。宝钢集团在昨日公告中说明,这一增持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内将持续有效,除非宝钢股份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20亿元资金用尽。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公司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宝钢股份的流通股本为38.3亿股,而以宝钢集团增持条件中的宝钢股份股价低于4.53元来计,前后40亿元若完全投入增持,将可购入近9亿股流通股,已占去目前宝钢股份流通盘逾1/5的比例。此举无疑具有相当意义。

宝钢股份有关分红的决议为:为了稳定股东预期,董事会同意拟提交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不低于每股0.32元人民币。目前该项分红议案已获董事会通过。

公司分红议案 篇2

鉴于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金流状况和资本公积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20xx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披露,截至 20xx年 9月 30日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8,030,514.76元 (当期税后净利润 23,666,239.99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 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38,030,514.76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11,02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发放现金股利 19,836,000.00 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税费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01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将提交公司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 个月内实施完成。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xx-039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议案》,并已提请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的方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其他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范围, 并对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 10月 28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3

关于公司20xx年度分红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xx年度实现净利润52248164.41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5224816.44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75820xx.41元,减去已分配20xx年度利润16,000,000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8605370.38元。 董事会建议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53,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合计共派发现金红利26675000元。

公司20xx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4

会议主持人 宣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一、宣读关于提名 先生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先生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根据当选公司董事长 先生的提名,聘任 女士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宣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全体董事签字

五、与会董事阅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并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5

各位董事: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制定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现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

**年**月**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6

各位董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公司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现提请董事审议。

*公司

**年**月**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7

一、交易概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以下原因:

1、公司与Advanced Explorations Inc.(下称“AEI”)于20xx年10月28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认购AEI发行的500万加元零息可转换债券。

2、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在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商务部对国内公司投资境外公司的相关规定均为对直接持股方式的规定,没有关于认购可转债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法按程序予以批准。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履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关于境外投资的政府许可。

二、 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

1、公司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铸管香港”)。

2、铸管香港作为《协议书》的履约主体,由该公司承担《协议书》所约定应由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

3、铸管香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份。

4、铸管香港注册资本为3850万港元。

(二)公司管理

1、铸管香港设董事会,由二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公司委派,董事长由公司在董事中指定。

2、铸管香港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自公司推荐人选中聘任。

3、铸管香港重大经营事务由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三)公司业务

铸管香港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与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平台,主要从事如下业务。

1、认购AEI公司发行可转债,持有和运营所持AEI股票。

2、对外投资,委派董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3、有关矿石产品的购销贸易。

4、有关球墨铸铁管、钢铁制品、钢格板、钢管等金属产品的购销贸易。

5、董事会决定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铸管香港的其他管理安排,根据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三、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铸管香港的设立,将有利于公司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将加快推进AEI公司相关铁矿石项目的进展工作,并以此为平台,稳定上游原材料供应,实现本公司业务向上游产业延伸,完善钢铁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进而提升公司钢铁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一月七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8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

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

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公司分红议案 篇9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

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

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公司分红议案 篇10

为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董事长提议:将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4号的房、地产及部分机器设备,总评估值2203.58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2385.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7843.75平方米,机器设备139.37万元)公开出售,责成经理班子办理出售的具体事宜,此次出售资产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基本不构成影响。

请各位董事表决,并提交20xx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月15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11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土地使用权将避免公司土地闲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资金积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能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状况,对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的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合理,能够客观的说明该土地的实际情况;

3、本次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年 1 月 18 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12

出资标的名称: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

●出资金额: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科力远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科力远”)出资 2250万美元,持有新公司 75%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科力远”)出资 750 万美元,持有新公司 25%的股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佛山科力远现主要从事面向公共出行领域的经营性汽车租赁业务,为进一步拓展运营范围,为混合动力汽车推广构建新的商业模式,增加新的盈利点,公司计划在深圳成立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核定名称为准)。新公司注册资本拟为3000万美元,其中:佛山科力远出资2250万美元,持有75%的股权;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50万美元,持有25%的股权。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具体设立需经工商核准登记。公司本次投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佛山科力远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立贤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xx 年 8 月 19 日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 131 号 1#楼自编 435 室

经营范围:汽车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二手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用品;汽车租赁服务。

2、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

注册资本:10000 元港币

成立日期:20xx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 181 号中环广场(下座)1501 室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3、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以上经营范围为暂定,以工商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4、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佛山科力远出资2250万美元,持有75%的股权;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50万美元,持有25%的股权。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年内分期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5、经营期限:公司经营年限为3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设立深圳科力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混合动力汽车示范运营推广中拓展汽车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进而拓宽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推广渠道、丰富推广形式,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是对当前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的有力补充。最终通过市场推广直接拉动公司混合动力产业链系列产品的销售。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新公司设立尚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和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因素。为此,公司将在该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同时,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努力控制相关风险,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 年 9 月 23 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13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公司分红议案 篇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x年06月26日以自有资金与香港泛亚绿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在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因营业期限即将到期,考虑到该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大。公司于x年4 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销子公司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依法经清算注销材料。

二、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情况

三、 截至 x年 12 月 31 日,材料总资产321.92 万元,净资产-167.76万元;20xx年度实现净利润-3.32万元。(经审计)

四、注销材料对公司的影响及所涉其他安排

由于材料经营期限将至,注销材料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组织开展对材料的清算、注销事宜。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分红议案 篇15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分红议案 篇16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1、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无)

上述x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x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通过对上述xx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一届董事会的现有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x公司

Xx年xx月

公司分红议案 篇17

资产置换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本质变化,实现了以产业升级为核心价值的战略性转型。根据这一情况,拟对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为使公司适应在新的业务领域有成效地开展经营活动,突出展现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时又照应到与集团公司的财产联系,维护并增值集团商誉。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为使公司能够进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热点地区,接近房地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便于学习、交流、感受并及时掌握经济发展的前沿信息,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拟在中关村区域租、购办公用房作为公司注册住址。

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三月十二日

公司分红议案 篇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在浙江设立分公司。x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定。

本次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拟设分支机构名称: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分支机构性质: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营业场所:浙江xx市

4、经营范围:网架、钢结构及配套板材设计、安装,幕墙的设计和施工。

5、分支机构负责人:王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设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在公司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分公司,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市场,提高公司产品区域地区的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

2、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上述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1、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