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卫生通告(精选16篇)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精选16篇)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2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二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4

亲爱的爸爸妈妈:

您好!

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恢复上课。4月3日(星期五)为洗晒日,请爸爸妈妈将幼儿园被褥带回家洗洗晒晒。幼儿园在清明节前后会做好教室内各类物品的消毒工作,为宝贝们节后入园做好环境清洁准备。

xx幼儿园

年三月三十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5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的部分城市区划定为 “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区

炳草岗片区:金沙江南岸东起密地桥南,西至渡口桥南以及炳三区、炳四区。弄弄坪片区:东至马簏青沙湾加油站,西至凉风坳隧道,南临金沙江,北靠山体。原 501 电厂至 54 片区:东至山前已有建构筑物边线;西至仁和沟;南至巴斯箐加油站;北至原 501 电厂。瓜子坪片区:东北以攀矿铁路线为界,西至杨家湾、x村一带,南抵金沙江北岸。

(二)西区

清香坪—大水井片区:东起凉风坳隧道的西端,南临金沙江畔,西至河石坝片区,北靠白岩子后山。河石坝—格里坪片区:东起河石坝,西至格里坪工业园区的东端,北临丽攀高速公路、南临金沙江。陶家渡片区:西起宝鼎大桥,东至法拉大桥,北临金沙江,南至攀煤集团水电分公司。

(三)仁和区

54 至仁和片区:北部紧邻市东区,南部至先锋村,东至巴斯箐加油站,西至总发。塆庄片区:渡仁西线与营盘山之间的用地,南至中坝公路,南北长约 1700 米,东西宽约 700 米。普达片区:东至迤沙拉大道,南至那召,西至板山箐水库,北靠近南山工业园区。金江片区:东临金沙江,西至成昆高速公路,南到大桥沟,北接市轧钢厂。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焦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凡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锅炉、茶炉、炉窑、炉灶等,应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以上“禁燃区 ”区域内现有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一切单位(攀钢集团、攀煤集团矸石电厂、三维发电公司主要生产设施除外)和个人,限期于 年 12 月 31 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禁燃区 ”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查有关证照。

五、违反本《通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 “禁燃区 ”相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目标督查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查考核。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攀府函〔 x3〕 54 号)和(攀府函〔 x6〕 53 号)同时废止。

x市人民政府

年 12 月 29 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6

优秀员工评比通告

致:各部门

由:人事部

事:关于20xx年度优委员工评比

日: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20xx年已经过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对各部门员工的德、绩、能、勤等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岗位工作、工作效率、工作技能、公正处事、责任心、道德水准、服务质量、培训质量、团结配合等方面。通过不记名投票共评选出15名员工作为公司20xx年度的优秀员工,公司将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具体名单如下:

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吴

客户中心、招商部: 詹

策划部:

工程部: 、

保安部: 、

工艺品商场: 、

电影城: 、

人事部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7

您好:

很高兴地通知您,经过试用期间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 年 月 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

特此通知并表示祝贺!

总部人力资源中心

年 月 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8

××年×月×日下午上班时间,C线员工××与××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并引起了打架事件,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厂纪厂规,同时给产线生产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行为极其恶劣。现对两人做出以下处罚:

1、对××,××打架行为进行全厂通报批评;

2、对××,××2人各处以×元人民币罚款。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觉遵守厂纪厂规,共同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示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9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xx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20xx〕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0

各部门:

公司20xx-20xx年度出入口收费与码头管理承包人员确定后,人事变动较大。现根据公司经营和管理需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请管委会批准,决定对公司人事作如下调整:

一、吴、王调入行政办公室负责监控室值班工作;

二、张调入计划财务部;

三、孙调入物业管理部;

四、张调入渔人码头管理办公室侧重水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五、吕、吴派驻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工作;

六、潘、周、王、徐、林、吴等6位同志调入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市场夜间治安巡逻工作。

上述人员调入时间从20xx年9月1日开始算起。出入口收费和码头管理承包人员按承包合同确定。

公司其他人员岗位不作变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1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内部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运行,根据县委《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到规定

1.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下班签到时间为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延误10分钟上班或提前10分钟下班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签。

2.工作人员病事假、出差或培训(学习)凭批准手续进行确认,并由负责考勤人员在考勤表上盖上相应印章。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下乡,可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二、请假规定

1、申请各种假期的,应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同时说明事由,并在回局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上班时间中途因事离岗须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

2、请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4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知局长,请假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县管领导干部请假,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3、请病假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4、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

5、请年休假的,须根据本岗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特点合理安排年休时间,不得与科室工作相冲突,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年休期间,按出勤论。

6、因公挤占双休日、节假日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抵当月病假、事假,也可补休,但不得抵消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时间。

7、凡参加各类函授学习、职称考试的,均要事前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参加学习的按出勤论;未经批准的,均按旷工论。

8、除病事假、年休假以外,其他假期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9、凡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出差规定

1、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电话请示同意后出差,但事后需补办报批手续。以出差为借口,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县内出差:凡出差县内的,科室工作人员须报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局长;局领导出差须告知办公室和局长。

2、县外市内出差:凡出差县外市内的,科室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须报局长审批。

3、市外出差:凡出差市外的,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须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值班规定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春运、抗台和上级临时安排值班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局办公室会同职能科室安排后,报局长审阅。

2、值班人员按有关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五、奖惩规定

1、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津补贴发放相挂钩。

2、局办公室每月做好考勤汇总,提出扣减停发工资意见报局长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因私上班时间外出未请假,每次扣10元,月累计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20元;代签一次扣双方当事人各3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病假每天扣10元;月累计超过15天的,每天扣20元;长期请病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因公致伤请假的,按出勤论。事假每天扣50元,月累计达10天,每天扣100元。旷工每天扣200元,年旷工累计达10天的扣发年终所有奖金;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天的,予以解聘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台账管理

1、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考勤和各类请销假及出差的登记工作;考勤台账要实事求是,请假缺勤记录必须与请假条相符。局纪检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

2、考勤结果实行每周统计、每月汇总公示、按月计奖的办法。负责考勤人员应在次月5日前将当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局长审核后,在局公示栏进行通报公示。每季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部门。考勤资料要保存备查。

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考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2

各家各户、商铺、摊主:

您好!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寮步综合执法分局会同属地村(社区)根据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决定从20xx年3月起,对全镇城市“六乱”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各商铺严禁占道经营,做到货物不出墙、货柜不出店。同时全面清拆临街商铺违规搭建影响市容的遮阳棚。否则,将对占道经营的商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村(社区)中心区作为严禁区,严禁流动商摊贩占道经营。同时禁止在各主干道路口进行游卖,只能到非严禁区已划定的“疏”的场所按照指定划线的位置有序摆卖、有限经营。否则,将对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同时,对各家各户、出租屋、店铺、工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无占道经营、包无“牛皮癣”。

希望各商铺、摊主、各家各户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占道,不违规搭建,不乱扔果皮垃圾,共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寮步分局

年三月三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3

各位同事:

X员工20xx年国庆节放假通知如下: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上班。

请将此消息转达给我们所有的同事、客户、供应商和任何有需要通知的伙伴。

各个部门如有需要请安排好假期值班人员。

祝全体员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假日。

XX公司

20xx年9月xx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4

各基层分会:

我校第二届基层分会委员会自20xx年5月成立至今已3年,任届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会的划分

全校拟设立20个分会。

1.各教学院(部)均设立分会。即文学院分会、数学与金融学院分会、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分会、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分会、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分会、地理信息与旅游学院分会、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分会、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分会、经济与管理学院分会、教育科学学院分会、外国语学院分会、音乐学院分会、美术学院分会、体育学院分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分会。

2.机关设立4个分会。

机关一分会:机关一支部、二支部、三支部、四支部(党校办、组织部、监审处、宣传部、工会、学生处、团委);

机关二分会:机关五支部、机关六支部(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

机关三分会:机关七支部、机关九支部、机关十支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资产与设备处、保卫处);

机关四分会:图书馆。

3.后勤服务集团(含校医院)单独设立分会。

二、分会委员会候选人条件

1.须是工会会员。

2.分会委员会候选人均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中的有关要求,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热爱工会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能任满一届。

三、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

原则上基层分会委员会设委员3-5人,可兼任,委员会的组成为: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女工委员、青工委员,分会主席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四、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

1.筹备工作。各分工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在党总支领导下,制定换届选举方案,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会换届选举工作。

2.宣传动员。组织会员学习《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使广大会员了解有关规定和换届选举的意义与目的,熟悉换届选举程序。

3.候选人推荐。在同级党总支的领导下,由现任分会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工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委员可连选连任。

4.民主选举。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法,差额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委员。

5.召开新一届分会委员会会议,选举分会主席并确定委员分工。

5.报送选举结果。各分工会选举结果经党总支签章后报送校工会。

五、换届选举时间安排

各分会于5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要求

1.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选举单位要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在推荐选举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各选举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推荐选举的组织工作,切实保证如期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校工会

201x年4月22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5

自2月18日(年三十)至2月21日(年初三),城区公交车暂停营运,如有咨询,请拨打电话。

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2月16日

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篇16

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二)在城市沙滩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

(三)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标语,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乱刻画;

(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七)携带各种宠物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五、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城市沙滩内采摘花叶、攀折树枝、践踏草坪,在树上刻画、敲钉、吊挂,随意焚烧垃圾;

(二)借树搭棚、围圈树木和吊床;

(三)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城市沙滩内所有的收费、经营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抢险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行驶和停放。

八、对在城市沙滩内经批准开展的各项活动,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每年城市沙滩夏季开放游泳期间,为控制超负荷的人流,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有进入城市沙滩的游客必须购票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