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的通告范文(精选3篇)

拆违的通告范文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市、县有关规定,严禁在辖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拆违的通告范文(精选3篇)

一、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会同其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依法认定建筑性质。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下达拆违通知书,违法建设所有人应自接到拆违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其所属的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

村建中心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全乡干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凡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违法建设的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大力支持此项整治活动,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三月九日

拆违的通告范文 篇2

为迅速掀起全市重点村镇环境风貌整治高潮,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加快建设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现代国际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控违拆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法定机关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控违拆违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全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城际交通干线和主要旅游干线两侧300米可视范围和重要景区景点周边。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控违拆违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监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机关和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合力推进。

四、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镇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控违机构,健全控违领导责任制、监2 督管理、受理举报和动态巡查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对违法建设实行全天候监管,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处置,确保重点区域无新违法建设发生。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所辖乡镇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对经查实的违法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执法部门认定处理,彻底清理历史遗留违法建设。

六、正在施工的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经制止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七、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和省驻黄单位及外地驻黄机构应严格落实控违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建设,配合执法部门拆除历史遗留违法建设。

九、凡对本辖区、本部门控违拆违工作领导不力或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由监察等部门依照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追究。凡重点区域范围内控违不力,导致新违法建设发生的,依法依纪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十、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司法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3 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向有关执法部门、所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控违拆违举报电话:

x年xx月xx日

拆违的通告范文 篇3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责令限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机关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