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精选20篇)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

肖国萍,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乡中学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团萍乡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芦溪县银河乡政府副乡长;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乡市第二印刷厂厂长;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乡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调萍乡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乡市经贸委(后改名为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主任科员,20xx年后任萍乡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主任科员。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精选20篇)

经审查,肖国萍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肖国萍在市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期间,其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节期间,在企业节能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价值11.18万元的日产骊威汽车一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损失327.92万元。肖国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6月5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终字第23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国萍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xx年7月16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2

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

王陇湘,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参加工作,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号》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xx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28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3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xx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xx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4

__________学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处分。受处分期间,该学生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学生受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经研究,同意撤销________学生的_____________处分。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5

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松溪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入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县粮食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征得时任粮食局局长叶风健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销的方式完成省级储备粮订单任务786.108吨,套取省级订单直补款15.72216万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征得叶风健的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以虚列“粮食收购费用”和“订单粮-优质稻价格补价”等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26.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县储粮公司于 20xx年期间,以“虚假购销”方式套取粮食直补款15.72216万元,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王某伙同杨代如等人,以虚列支出的名义从储粮公司账户套取资金26.3万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王某身为储粮公司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xx县监察局

年1月14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6

张三,男,秘书系20xx级××班学生(学号:),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7

,原xx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xx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xx年4月xx日研究,决定给予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4月20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8

经查xx班学生由于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xx同学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xx中学xx校区政教处

20xx年x月x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9

我校九(4)班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

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0

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6月20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1

集团公司各部门:

关于总装车间李伦、焊装车间于晓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一、事件经过:

总装车间李伦未经上级领导请假审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3日及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焊装车间于晓飞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不服从公司管理。

二、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解除与总装车间李伦、焊装车间于晓飞的劳动关系。 望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的局面,共创瑞驰汽车公司的美好未来。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2

经贸小学:

你校《关于撤销王健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申请报告》收悉。

王因在家辅导某女生时有不轨行为,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于20xx年12月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在受处分期间,能自我反省,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王表现和你单位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解除对王行政记大过处分。

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xx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xx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xx年元月初和19xx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4

,男,学号1280B135,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12,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27,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3216,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男,学号1280A218,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西校区10#楼235 宿舍、五名同学被查出在宿舍阳台烧烤。

,女,学号10072323,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20xx 级3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3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锅一个。

,女,学号1017223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女,学号1017221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3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1118 宿舍、两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饭煲一个。

,女,学号10072201,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5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1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酒精炉一个。

学校三令五申,严禁使用违禁电器,以上九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置同学们的安全于不顾,我行我素,给宿舍安全带来了极大地安全隐患。周健等九名同学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根据《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工商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零**年十月十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5

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主任,住白杨林场曹店村王楼庄。

20xx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楼庄王华的收割机,因机械老化,年久失修,作业时引发自燃,由于王涛禁烧应急措施不力,导致烧生麦56亩,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全场禁烧工作中影响很坏,王涛应负失职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20xx年7月18日白杨林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向白杨林场党委等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委员会

年7月18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6

我校九(4)班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

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7

XX部员工:鉴于您在本酒店员工宿舍住宿期间,未经他人同意,私拿房东手机,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触犯国家治安和形事条例并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酒店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酒店内通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请您于XX年X月XX日之前到酒店人资部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本酒店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

XX年X月XX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8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9

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xx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同学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普兰店市第十三中学

20xx年6月3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20

沈:

沈,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处分。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