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除名决定(精选6篇)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1

各支部(党委、总支):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精选6篇)

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郑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和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xx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xx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2

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邹、魏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邹、魏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11月25日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3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邹、魏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邹、魏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年11月25日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4

雁荡镇西门岛村党支部党员施达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党,施达苗同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施达苗同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雁荡镇委员会

年12月7日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5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年11月25日

关于党员除名决定 篇6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小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小军和妻子郑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军和郑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军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小军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