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货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发货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公司发货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为规范公司的发货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储运部的发货及货物运输的管理。

3、职责

3.1储运部经理负责发货及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3.2仓库管理员负责发货的日常工作;

3.3配货员负责货物的配置及装车;

3.4驾驶员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

4、管理办法

4.1仓库管理员接到销售管理部的《送货通知单》后根据需要分配给配货员。

4.2仓库管理员、配货员《送货通知单》按照《成品仓库管理制度》整理货物,并按单成垛堆放在发货区。配货时应仔细核对单位名称、所需产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4.3配货时注意检查、核对,无误后及时在卡片上减库。最晚次日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4.4配货员、驾驶员在货物装车时,核对《送货通知单》,保证单位名称、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4.5《送货通知单》一式二份,仓库将有驾驶员签字的留底,另一份随车,待货物送完,第二天归还仓库,上交销售管理部,通知客户。

4.6储运部凭销售管理部《送货通知单》,储运部每天12:30之前装完当天的发货物,货车12:30~13:00发车,延误需做出说明,并请相关部门确认。

4.7货物运至物流公司,货运司机应监督卸货工作,保证所卸货物符合《销售发货清单》的要求。

4.8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仔细核对,保证填写内容准确、清晰,并妥善保管好相关单据。

4.9货运司机未对上下车的货物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准确而导致发货错误,需承担50%的损失。

4.10货车在发完货后,按要求应返回公司,若因任务较多或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如堵车等)而无法返回公司,应立即电话通知储运部负责人,由储运部负责人安排货车的停放地点,并在行车日志上记录有关情况。

4.11对于同一物流公司有较多货物的,根据事先约定与对方联系,让对方上门来拉货以节约公司运输费用。

对供应部通知的原料提货和销售管理部通知的退货产品提货工作,储运部应进行合理安排,一般情况,从接到《工作联系单》或通知电话时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入库工作,若供应部有加急要求,应按要求完成。

4.12协助供应部完成供货商送到公司的大件原料的卸货入仓工作。

4.13储运部必须建立物流公司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流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运输路线、每条线的运输单价和批量价等内容(运输单价和批量价报财务,便于财务审核)。

4.14每年开展一次物流公司的评价和选择工作,由销售管理部组织储运部和财务部一起进行,储运部负责提供档案数据,销售管理部主要评价运输时间和服务质量,财务部主要评价运输价格。

4.15对于涉及A类客户和平均月运输量10吨以上的物流公司,应与其签订送货合同,要求其保证及时将货物准确送达客户,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处以重罚。对于办理托运快件的物流公司,要求其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快件能按时到达。

4.16货物遗失或损坏须向货运单位索赔,未索赔由储运部承担50%的损失,索赔不妥在部门的月度绩效中扣分。

4.17储运部经理每月按时做好托运费的结算统计,交财务部审核。

拟稿: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公司发货管理制度 篇2

自从到饰品公司上班已有多半年时间了,我对公司有了总体的了解,对各个部门也比较熟悉,与大部分员工也有过接触,尤其对【所在的部门科室】的人员最为了解。此刻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科室】来说也是刻不容缓的,我作为【科室】的一员,应当跻身于这次改革中,提出自我的一些提议,把这次的改革做的更好,让以后的工作更加顺利,做到事半功倍。我想这不仅仅是员工的心声,更是公司所期望看到的。

对公司的合理化提议:

1、各个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保证信息资源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提议改善的方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在不损坏各部门利益的基础之上要使各个部门的小利益同公司的大利益紧密结合在一齐,使几个目标和为一齐,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取得较大的提高。对于些工作文件政策之类的书面规定,必须要全面的落实,异常是采购、销售和财务部门要及时地联系。不要等到问题发生实在解决,那时不仅仅事倍功半,同时也会严重的影响进取性。

2、一切要以事实说话。

提议改善的方法:在我们的工作过程中,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现实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对症下药,不仅仅要进行全面地了解,还要进行辩证的眼光看问题。对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沟通。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及时给你机会也不要信口开河,为了发言而发言。我们做工作不是给领导看的,而是为了自我能有所收获。

3、提高工作效率。

提议改善的方法:有些事情我们不能的干一件说一件,好多事情是能够归结成一类的,要尽量归结成一个制度或是流程,避免重复。

另外提几条个人提议:

1、计划执行方面:提议部门和科室在召开工作会议时制定好计划,落实人头,跟盯完成,完成情景纳入考核,切实到达提高工作效率目的。

2、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提议公司制定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明确公司各部门员工岗位职责,岗位资料和工作流程。

3、员工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技能、礼仪、效率培训,增强员工的实际操作本事,端正服务态度,合理利用时间安排工作。

4、创造条件,丰富图书、报刊、杂志,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员工自发学习,提高素质或为优秀人员供给外出学习培训成长福利。

5、鼓励员工多提正确提议、预案,公司给以充分重视,对书面提议均有正式恢复,采用者,给予必须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

6、期望公司能够开展些业余的活动促进员工的团队意识和进取心态。

7、定期的做一些员工调查,认真的查看员工的心声,激发大家进取性,减轻工作压力。

8、公司在执行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要首先做到做大执行力,树立先进榜样,仅有这样员工才会有动力和模范去完成自我的工作。

9、完善公司的奖罚制度。

公司发货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