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受歧视可匿名举报

案情概述:

入职体检受歧视可匿名举报

去年6月的一天,一位眉头紧蹙、心事重重的年轻人走进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举报接待室。劳动监察员主动上前询问“有什么能帮您的?”这位年轻人沉默了一下后,向监察员讲述了自个儿纠结的问题。

年轻人姓张,是本市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在不久前的招聘会上已经与业内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软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应聘的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目前他正一边准备毕业论文一边在公司实习,毕业之后就能成为正式员工了。但是与同事的一次聊天让他感到焦虑:该单位员工入职前会有体检,体检项目中包含有乙肝的检验项目。“我以前得过乙肝,现在身体已经康复了,但我始终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现在天天纠结要不要主动向单位坦白自己的情况。我害怕一旦被查出不符合单位要求,会被拒之门外。”

劳动监察员详细记录了小张所反映的情况,并告诉他,“你的情况我们监察部门一定保密”。

事件追踪:

根据小张提供的线索,区劳动监察部门约谈了该单位的人事负责人,并要求提供近两年内招用员工时详细的入职登记情况。根据该单位人事负责人的叙述及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单位近两年在招工时,确实存在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事实。对此情况,该单位解释说,“因为我们公司的工作空间较为封闭,而且员工一般在单位的公共食堂就餐。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所以我们才在体检时加入乙肝病毒指标的检验项目。”

在掌握了单位的具体违法事实基础上,劳动监察人员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单位进行了普法宣传,责令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的乙肝检查项目并提交具体整改说明,并对该单位之前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劳动监察部门还建议该单位向医疗卫生部门了解乙肝的传播途径,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制定好具体的应对措施。

在约谈后的第三天,用人单位负责人主动来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表示之前确实存在对乙肝的误解,现在已经及时整改完毕,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当年8月,劳动监察员再次对此事进行了跟踪,经与小张联系再度确认:该单位已取消了体检中的相应项目,现在小张已成为单位正式员工。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法律、法规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在招聘环节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仍不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设立一些与岗位技能相匹配的招聘条件,但企业管理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根据个人的好恶或者是所谓企业内的“民意”来设定一些苛刻的、甚至超越法律的限制环节是行不通的。用人单位应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招聘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此案中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招聘行为也必然达不到“招贤纳士,择优录取”的效果。

XX年 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公平就业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的叙述,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各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在求职时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存在就业歧视的招聘条件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撤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就是对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这个环节的明确和规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入职体检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属地的劳动的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部门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内容接受匿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