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养老保险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涉及金融市场、财政体系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复杂而艰巨。中国养老保险体制建立、改革与发展现状如下:

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发起并支持的、建立在劳资分责基础上的老年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乃至对一国或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建国至今,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我国开始探索养老保险体制建设,至1966年文革已初步形成基本的养老保险体制框架;1984年,国有企业退休费用全社会统筹在辽宁、广东、江苏和四川展开试点,1987年正式开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改革,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集模式开始形成,1995年明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XX年辽宁试点做实个人账户,XX年全国10%的县(市、区)新农保试点,XX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社会保险法》出台。

截至XX年,全国共有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2147个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334万人参保,641万人领取养老金②。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正在朝着到2020年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宏伟目标迈进,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阻碍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XX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9693亿元,总支出15502亿元,当期结余4191亿元,累计结余23667亿元。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2%。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权威的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建设提供明确指导。制定法律要遵循实地调研、反映民情、疏解民困、着眼长远原则,执行法律要秉持平等、彻底、人本、阳光公心,监管法律要坚守不徇私、不畏权、民可说、责必究本分。

继续探索放开城市户籍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由流动、灵活有序、积极高效的劳动力市场,鼓励社会保险关系有条件的顺利转移接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破除地域观念、本位思维,勇于探索城乡对接、自由流动的新方法、新模式,要敢于试验、敢于创新,敢于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