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xx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④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认定。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聘请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检验、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进行全面评审,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终审结论,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30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申报和产地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其产地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③申报的养殖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④申报的养殖区域底质土壤环境符合养殖生物特性,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的污染。

4、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说明,并附养殖区域平面示意图;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包括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产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⑤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成本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主要投入品使用清单一览表、饲料厂家提供的无公害饲料保证声明、《产地环境现状调查表》等。

5、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

五、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书、证明的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鲨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国家一级保护、《公约》附录ⅰ中的鲨野生动物 或者产品利用和进出口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②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公约》附录ⅱⅲ、省级重点保护的鲨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利用的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时限和年审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他证件按年度审验,未经年审,证书无效。

4、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捕捉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复印件;因驯养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养殖目的、项目介绍、申请养殖种类、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④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苗种或亲体来源、养殖场所、水质条件、必要设施、资金、技术、人员、饮料来源等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4)申请办理《运输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数量、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⑤出口的,提供同意出口批件;进口的,提供同意进口批件;;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的,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的,提供展览、表演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提供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

(5)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利用证》、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6)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单位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