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精选12篇)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1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负全面职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精选12篇)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

(二)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分配安全工作任务,审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安全工作。

(三)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与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四)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参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及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工作。

(六)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及时了解安全情况,落实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指导安全工作。

(七)做好安全方面紧急情况下的总指挥工作。

(八)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安全系数。

第二条书记是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校长,认真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加强各处室部门联系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三)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主抓学校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意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组织做好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学校各种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落实校区安全值班工作,加强对各种执勤及巡逻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六)聘请有关人员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七)与辖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八)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汇报、总结、调研执行、情况反映等专项材料。

(九)接受并处理学校安全工作紧急情况信息。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第四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教育教学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等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认真审批,督促其严密组织。

(三)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教学。

(五)督查班主任、值班教师、值班职员对课间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课间责任安全事故。

第五条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食堂、生活服务部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四)加强学校宿舍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五)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加强全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第六条政教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利用宣传栏、板报、橱窗、广播站等,定期开展交通、防火、防盗、防溺水、防雷击等安全专题宣传。

(二)利用班会、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负责抓好学生春秋游、野餐、夏令营等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及时排查调处学生中的矛盾隐患,杜绝斗殴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重视对学生的自我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学生档案,落实帮教措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做好与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七)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消防逃生、紧急救护等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八)落实值周值日制度,督促指导值周值日人员做好课间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对保安人员、门卫管理员、寝室管理员等岗位的管理和督查,落实安全责任。

(十)指导班主任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工作,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教务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制定落实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上课期间学生安全和课堂教学纪律情况。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室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药品要专人负责、严格按规程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师生参加各类教学活动、教科研活动、外出竞赛活动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的安全,其主要职能是:

(一)落实后勤工作人员安全岗位责任,组织后勤职工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学习培训。

(二)加强校舍、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食堂、生活服务部等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四)做好学校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完善、设施完好、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五)负责校内车辆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做到停放有序,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卫管理,落实值班制度、巡逻制度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严防偷盗现象和各种破坏活动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密切与辖区公安部门的联系,加强警校共建,维护学校治安稳定。

第九条学校财务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经常检查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保险柜和防盗设备,保证安全、牢固、有效。

(二)现金、票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四)向银行送存大额现金,必须申请由学校派专人专车办理。

(五)注意防火安全,经常检查防火设施是否安全有效,禁止将火种带入财务室。

第十条班主任是本班学生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

(二)平时要加强教室等学生学习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随时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三)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化解学生间的矛盾冲突,预防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六)了解掌握行为偏激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特殊体质学生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建立档案,制定落实帮教措施。

(七)本班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要精心组织,亲自带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做好学生课间、午间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随时了解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

(九)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主动向家长反映学生在校情况,学校非正常放假、重大活动等信息要及时告知家长,学生非正常缺课、身体不适、发生意外伤害等要立即通知家长。

(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负责人,对本堂课教学学生的安全直接负责,并协助班主任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落实讲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制度,如发现学生缺席,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查明原因。

(二)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自然课等强实践性课程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对体弱学生),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并报告班主任和学校。

(四)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事先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七)在本堂课以外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都必须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对值班期间学校治安情况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工作日带班期间随时听取值班人员汇报,及时处理有关情况。

(二)随时检查值班教师上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组织值班教师检查学生早上到校、晚上放学、课间活动、午间活动、出操、晚自习、就寝等情况。

(四)带班期间24小时开通手机,保证联络畅通。

(五)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搜集意见,并反馈有关领导或部门。

第十三条值周值日教师负责维护值周值日期间的学校治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早晨上学、课间活动、午间活动、傍晚放学期间的安全巡查工作,维护校园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切实保证轮值时间内无责任安全事故。

(二)负责维护出操、食堂就餐、晚自习等秩序;协助生活教师管理学生就寝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就寝。

(三)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开通手机。把值班记录交政教处。

(四)听从值班领导的临时性工作安排。

(五)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搜集意见、建议,向有关领导汇报作出反应。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负责学校师生保健卫生,其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完成年终卫生工作总结。

(三)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负责学生健康卡的管理,并作好学生健康状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加强对学生进行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等卫生健康教育的宣传辅导工作,经常检查学生个人卫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督促检查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室卫生条件。按时检查、评比卫生情况。

(六)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根据季节主动开展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预防宣传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发现传染病患者要及时向防疫部门上报。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

(八)做好药品的采购和保管以及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按时结清各类医药费。

第十五条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师生用餐安全和食堂消防安全,其职责是:

(一)严格把好三关:食品定点采购,餐具定时消毒,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二)做好食堂人员的晨检工作。如发现有身体不适人员应及时劝其休息,不得进入食堂。

(三)定时组织食堂人员学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教育。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

(五)严格按学校食堂卫生有关规定执行操作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卫生,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食堂保洁工作和餐具消毒工作,保证无鼠、无蝇、无蟑、无卫生死角。

(六)定期对液化燃气、输气管道、锅炉、电器设施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使用。

(七)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完好情况,并能正确使用。

(八)每天下班前需检查液化气、水源、电源有无关闭。

第十六条学校锅炉工负责锅炉房安全,其职责是:

(一)对锅炉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二)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在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四)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记录,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根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门卫保安人员主要安全工作职责有:

(一)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值勤记录,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要勤巡查,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对家长、客人及其他人进入校园办事要认真询问和登记,必要时要电话联系学校领导,核实并获准许后方可让其进入。坚决杜绝商人、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督促师生进出校门时自行车须下车推行,协助做好师生自行车管理工作。制止与校活动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内。校内物资出门必须进行查对登记,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出门。

(四)做好重点时段(上学放学)师生进出校门的疏导工作。做好校门口的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并报告发生在校门口的突发事件。对需要紧急处理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经常检查校门的牢固程度,自觉做好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后勤部门处理。

(六)要注意个人素质形象,做到文明守岗,礼貌接待。

(七)承担临时性安全工作。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2

第一条 协助校长制定期初财务工作计划预算、期末财务工作报告和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做到循章办事,制度管人。协调各部门工作,期末做好后勤工作总结。

第三条 协助校长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及修缮工作,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负责校园环境的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等校容、校貌管理工作,改善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的环境,创设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 组织、指导后勤人员认真履行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图书、仪器、教具、电器等财产设备,落实责任制,督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协助学校保卫人员抓好创安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维护、防盗、防火的工作。

第五条 树立超前意识和服务育人的思想,为师生的教学和生活提供优良服务;搞好师生的外事保健工作,积极协同工会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 检查、督促保管和采购人员及时做好新学期各项教学设备、教具、办公用品、课本书籍等的准备必需的体育、卫生器材等,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决执行主管部门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要求,把好财物采购申请关。

第八条 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维护学校设备设施、环境卫生,保持校园的整洁美观;配合德育处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花草树木的教育,公物损坏要及时组织教育、赔偿、维修。

第九条 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严格控制开支,对学校的用水、用电、用纸等要规定制度,严格管理;完善必要的公物使用、出借等登记手续,执行公物损坏、丢失报告制度和赔偿制度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补给、维修,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总务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少年宫服务落实好后勤工作。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3

总务处是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为全校教学、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的后勤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学校资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防止学校资产的流失。

二、检查指导学校环境卫生、校园绿化、校园美化、膳食、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核算学校拨入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并负责采买学校计划内的各种教学设备、卫生工具。同时管理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房屋租金等工作。

四、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和教工、学生宿舍的维护修缮,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五、对学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六、负责管理学校食堂及教职工作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

七、完成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一、对人民的教育事业无限忠诚,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保证教学工作的物资设备。

二、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做好总务工作的总结。

三、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账目。

四、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工作,努力改善教学卫生和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五、要以服务教学、服务教师、服务学生为宗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强有力的保障。

六、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对购进的财产要按时入账,定期与财产人员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对教室内的物品,做好开学、期中、期末的交接、检查、验收工作。

七、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经常深入食堂督查,按制度、规程办事。

八、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负责管理和维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创建一流的校园环境,为师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工作乐园。

九、加强门卫管理,搞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4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全员参与、求真务实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坚持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

二、学校各类人员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2、德育主任: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3、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每天对问题学生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德育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5、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经常对功能室进行检查和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与政教处联系,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6、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损坏或因学校财产管理不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发现学生违规违纪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或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允许擅离岗位、私自调课、上课接打手机或酒后进教室的;

4、学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学生离校,班主任不开请假条或未通知家长的;

5、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的;学生课上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或教育不当的;

6、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瞒下、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个案处理不当引起师生关系激化,造成社会影响引起家长不满上访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教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教学设备、仪器损坏的;

9、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被盗造成安全伤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员在值勤过程中未到岗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1、公开点名批评。

2、通报批评。

3、公开检查。

4、涉及赔偿的由本人负责,如本人要求,学校可出面进行协调。

5、记入教师个人档案或上报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6、学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当事人陈述:陈述事故主要经过并说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当事人所陈述是否属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3、经领导班子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视其情节轻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辛撞小学

xx年xx月xx日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6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7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就寝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寝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当日夜里十点半(无晚自习的下午四点)关办公用电、电脑,三个办公室锁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22元、无早自习的20元,无晚自习的17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当晚学生没有放假的,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8

一、责任事故认定

1、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或离岗而影响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者。

2、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安排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落实不到位,失职等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后果者。

3、因工作失误或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影响或不良后果者。

4、政令不通,信息不畅,组织协调工作不力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者。

5、遇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关键时刻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应对不及时,不服从,不配合工作者。

二、责任事故处理

1、责任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由相关处室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2、学校根据责任事故情节,由行政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3、责任事故处理包括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扣分、罚款,一票否决,调换工作岗位,人事变动等。如果情节相当严重者,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责任事故涉及到全校所有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9

为了落实“人人参与,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要求,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全员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校园安全,使我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决定在全校推行安全工作“首遇责任制”。制度规定,所有教职员工都是首遇责任人,首遇人负有教育和帮助学生、维护学校形象、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等责任,并能够负责到底。碰到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或及时上报,将追究相关的安全责任。为此学校作出如下要求,希望全体教职员工自觉遵守。

1、学校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内外遇到学生权益受侵犯需要帮助或学生违纪需要制止教育时,不管是不是这名学生的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也不管有没有教过这名学生,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

2、凡我校教职员工,第一个遇到学生有危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它不文明的言行时,应立即制止,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如没主动制止,出现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将这一责任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份。

3、学校规定学校教职工在校内外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学生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学校稳定、损害学校形象的突发事件时,首遇人负有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并热情接待、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同时用自己的行为,影响身边的同学也加入到安全管理的行列中来。

4、当发现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性疾病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刻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限度予以迅速施救、迅速报告或报警。

5、当发现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礼仪常规要求(如翻越围墙,打架斗殴、赌博、寻衅滋事、下河游泳、上课期间进入网吧或游戏厅、破坏公物等)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劝阻、教育并通报相关人员或部门。

6、当发现学生中出现重大事故苗头或危险倾向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制止并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7、当发现个别学生存在精神或心理障碍,神情和行为出现明显异常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映。

8、当发现学校财产(教育教学设施、花木草坪、建筑构件等)受到不法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9、当发现教学设施因其他原因出现损毁、故障而形成安全隐患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0、校内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行为,先问明缘由,再讲清道理,进行示范启发,以督促其改正;对于比较严重行为,先派人报告学校领导或学生家长,再问明缘由,并协助解决,帮助教育学生。校外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不文明行为等,首遇人应善意加以提醒或劝阻,督促学生改正;如遇打架斗殴等严重行为,首遇人应马上加以制止,保护我校学生的安全,并电告学校相关部门或向110报警,并协助处理所发事件。

11、安全首遇责任制从公布值日起开始执行。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10

第一条 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