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总 则

1.1 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2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3 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校长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校长行使教育管理决策和统一教育教学活动的职权;校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1.4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 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科研立项、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学校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2.1.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2.1.4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2.1.5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2 校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校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2.3 校务委员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参加的代表数不应少于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2.4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校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对学校发展、改善办学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3 职工代表

3.1 职工代表的产生。

3.1.1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3.1.2 职工代表以分工会(系、部)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3.1.3 校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3.1.4 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3.2 职工代表的组成。

3.2.1 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校职工总数的15%左右。职工代表应有教师、职员、工人、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教师代表一般占职工代表总数60%以上,女教工、青年教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2.2 出席校职工代表大会,以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人。

3.3 职工代表的任期。

3.3.1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3-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3.3.2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3.3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校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校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3.3.4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3.4 职工代表的权利。

3.4.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4.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4.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5 职工代表的义务。

3.5.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3.5.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5.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 组织制度

4.1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4.1.1 主席团成员包括科研人员、教师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4.1.2 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党、政、工、团协商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4.1.3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4.2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校务委员会,参加校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校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参加校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可以从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负责人中提名。

4.3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4.4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育教学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校教育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5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6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组织评议、教育教学管理、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它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7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4.7.1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7.2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4.7.3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

4.7.4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校长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4.8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 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委员会

5.1 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

5.2 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5.2.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2.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5.2.3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2.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2.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2.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2.7 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6 分工会的民主管理

6.1 分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职工大会。

6.1.1 分工会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本部门职工总数的15%(其中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分工会的职工代表)。

6.1.2 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6.1.3 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不设主席团,在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由分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贯彻校职代会决议和学校布置的任务;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参照校职代会有关职权,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必要时可形成决议。

6.2 分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职工大会原则上参照本制度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报校工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