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压减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条规定,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压减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一、认真落实会议审批制度。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未列入会议计划、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二、坚决控制会议数量。县委、县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超过2次,每周3天为无会日。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无具体任务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或套开,能采用电视和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集中或层层召开大会;中央或省市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在县上分会场对贯彻会议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开会。

三、严格控制参会范围。四大班子联席会参会人员为四大班子全体县级领导,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县委常委会参会人员为县委常委,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为县人大党组书记、县政协党组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在研究讨论县政府党组的议题或重大工作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县委中心组学习会参会人员为四大班子全体县级领导、法检两长、公安局长、高配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学习需要确定。县政府常务会参会人员为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人员为县政协副主席、不是县委常委的武装部长(政委)、监察局长、财政局长、人社局长及有关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扩大参会范围。

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部门和非常设性议事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工作性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县上领导一般不出席;要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需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不得为部门代发会议通知。

五、大力压缩会议时间。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大会,原则上同一内容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一类会议和学习培训除外)。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一般不得要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六、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中央和省市已有明确要求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发文;内容与已发文件重复、没有新的内容、操作性不强的,不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中央、省、市、县公开发布的文件,没有要求各部门、各乡镇提出贯彻意见的,原则上不再转发或另发对应文件。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再印发。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年度工作要点和一般性工作会议纪要、办理具体工作事务的文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转发。

七、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印发;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县委、县政府(含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或印发。

八、严格规范文件制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相关部门行文,但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报文。

九、严格规范文件报送。各乡镇、县属各部门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县政府;属于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简报,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报送上级部门的文件要严格履行领导审签程序,未经审签的文件一律不得上报。

十、严格控制文件数量。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

十一、严格规范文件处理。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报县委、县政府的报告、请示等上行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问题,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领导个人直接呈送文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除外)。在确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呈领导审批文件;紧急件可同时分送领导审批。

十二、严格控制公文篇幅。请示类的不超过1500字;报告类的,专题报告不超过3000字,总结报告不超过5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4000字,超过4000字以上的应有内容摘要;意见不超过3500字,简报不超过1500字。

十三、严格控制简报数量。各部门报县委、县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紧急信息类简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送。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的专项简报,除分管领导外,一般不向县委、县政府其他领导报送。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会议精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文件简报把关不严、数量反弹、违反程序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审核会议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