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彬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管理,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制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实行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第三条 凡在县境内镇、村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仍未批准立项者,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附图和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办理土地征拨手续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者,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附图和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章 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镇、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镇、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申请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经镇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镇、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 附图和附件

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