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应急处臵能力,减少突发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矿井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结合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职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二章 应急管理方针

第三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第四条 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灾变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战备值班训练工作,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广大煤矿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对广大职工的危害。

第六条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

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专职应急队伍管理

第八条 服从矿应急指挥部及矿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动,参加矿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坚持理论武装、作风锤炼,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失效性,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条 坚持专人24小时值班,其它人员24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实施救援行动。

第十一条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机工作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五)学习训练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战后总结讲评制度;

(八)下井预防检查制度;

(九)材料装备库管理制度;

(十)救护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十一)计划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损失,抢救事故遇险遇难人员,控制危险源。

第十三条 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通风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时事故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 兼职应急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兼职救援队伍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照齐全,依法成立并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二)具备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灾害事故的救援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装备、器材、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救援队伍组建后,应设立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上报矿调度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四)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按照煤矿生产事故类别、自然灾害类型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划分救援类型,确保应急救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制定本矿应急预案,部署各项防治措施和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分级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第六章 应急医疗队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医疗队伍应配备医疗救治和现场处臵设备,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记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应急医疗救援专用设备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维护、保养和报废更换。

第二十四条 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臵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臵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保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应急设备、装备和车辆运行正常。将应急装备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救援设施建设和应急通讯等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优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规范应急救援装备采购、储存、管理、维护和调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配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八章 附录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应急队伍管理和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调度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相关职责或因处臵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我厂《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

1、我厂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组、应急疏散组、通讯联络组等组成;

2、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施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由分管副厂长负责,安全保卫由安全科履行相关职能。

三、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教育培训时间: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应急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现场救护组、通讯联络组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教训等;

2、行业和我厂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我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事项;

3、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

4、我厂一般危险源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防控措施。

四、相关要求及其他

1、我厂将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教育培训前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

2、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合理安排和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成员按时参加培训和学习。

3、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4、安全职能部门应对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培训档案和学习记录。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篇3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