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无户口人员将可正常在厦门落户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

八类无户口人员将可正常在厦门落户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厦门尚未接到上级部门的正式通知,至于今后如何操作,还需等待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下来。

解读

政策外生育人员

可自愿随父随母落户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解读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可办理收养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解读

农村因婚嫁被销户人员

可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查实未落户,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热点问答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二是积极安排入学;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适龄儿童无户口也可先入学,学校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现行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