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管理制度(精选4篇)

造纸厂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造纸厂管理制度(精选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八、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九、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 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 万元,不满10 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 万元,不满100 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 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 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 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造纸厂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管理,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热情,体现公司“贡献越多,收益越大”的薪酬政策,特别制定本方案。

一、生产技术科:(指科长和副科长几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是公司造纸部内部一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质量的任务的完成,安全文明生产等生产活动负领导、管理责任,故对其作如下考核:

1、产量、质量(从每月26日早8:00到次月26日早8:00为一个考核周期)

(1)、产量:暂定1#纸机全月任务2600吨,(含正常更换配件等停机)时间,特殊情况(指大型设备事故或外部原因造成的停产)酌减。

(2)、质量:暂定成品合格率96%。

(3)、奖惩:以基本工资和产量、质量挂钩,每超产(减产)壹吨奖励(扣罚)生产科长1.5元,副科长1.2元,造纸、制浆车间主任1元/吨,电工、机修班长0.9元/吨;合格率每增加(减少)1%,奖励(扣罚)科长40元,副科长15元,其他管理人员与副科长相同。同时鉴于成品检验归生产技术科管理,故对签定为合格品而受客户投诉,经查实确系我公司漏检或未根据成品检验标准判定,每例扣罚科长50元,副科长10元,成品检验员由生产技术科自行处理。

2、安全文明生产:对安全文明生产

采取打分的考核原则,以10分/月作基准,每月考核一次,其奖惩兑现和年终奖励挂钩,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之一。

(1)、文明生产,保持生产车间卫生干净整洁,备品摆放整齐、有序,是生产技术科的基本管理职责,造纸部每月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巡检,月底考评:

良好:9—10分

一般:6—8分

差:6分以下

(2)、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定期进行安全检察,消除安全隐患是生产管理者的重要职责,关于安全生产,以安全事故的多少作为考评打分的依据,分为一般安全事故(医药费在1000元以下),安全事故(医药费1000-5000元),特大安全事故(医药费5000元以上),每月以10分考评。一般安全事故扣除1分/次,安全事故2分/次,特大安全事故以0分计评。

3、生产成本:

二、造纸车间

1、产量、质量:

采取产量、质量和基本工资挂钩考核的方法,班、组长岗位津贴公司另行发放,暂定生产任务867吨/月---934吨/月,成品合格率96%。其奖惩分配如下:

2、文明生产;

保持生产场地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是造纸操作工的.职责之一,卫生交接制度必须作到贯彻实施,其考核采取和生产科相同的打分 制度,同每月每班的产量、质量奖金与罚款想挂钩,每月为一考核周期,以100分为满分;每月不定期检察打分;打分制度详见卫生考评细则,各区域卫生由各责任人负责,计算方法如下:

奖金 × 分数/100

3、安全生产:

(1)、人身安全: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设立安全奖(1200元/班年),每班每出现一例安全事故扣罚200元,扣完后从基本工作中扣除。

(2)、设备安全: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野蛮操作是对每个操作工的基本要求,如确因操作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个人承担20%的维修、更换费用。

三、制浆车间

保证浆料的供应和质量的稳定,其奖惩只与产量挂钩。

1、班长:0.5元/吨(2700—2900吨/月),同奖同罚,0.6元/吨(2900吨以上)。

2、其他操作工:0.4元/吨(2700—2900吨月),同奖同罚,0.5(2900吨/以上)

3、如出现非设备原因的断浆停机,2小时以内扣罚200元/次,2小时以上500元/次。

四、机修、电工车间

0.4元/月(2700—2900吨月)低于2700吨/月以上,以实计罚;从基本工资中扣除。

0.5元/月(2900吨以上)

五、其他:本考核方案以90~115g/m2低于250m/min车速计算,不得超过250m,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该班100元,从工资中扣除,从20xx年5月26日开始实施,试行期为三各月。

造纸厂管理制度 篇3

一、安全教育制度

1、 厂级负责人培训制度:包括厂长、副厂长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

2、 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摆正安全与生产

经营等各项活动他、关系,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保证每年至少培训1-2次培训。

3、 各项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1、 厂级负责人培训制度:包括厂长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厂长安全资格证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关系,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保证每年至少进行1-2次培训。

3、各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

4、新工人的安全培训制度:新工人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熟练后,方可独立工作。

5、全体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要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1-2次。

6、“四新”安全教育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生产议事制度

为了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强化各级安全责任,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1、 安全议事范围包括公司的各个部门及生产岗位,,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所有议题。

2、 安全议事的主要负责人为: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参加人员有厂领导、安全科长及相关人员。

3、 议事时间和内容,与厂,由各参加会议人员针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或其他岗位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情况。

4、 针对提出的建议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检查到的因素进行评议,并拿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执行的相关部门。

5、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议事的召集、记录和会后执行情况的跟踪。

四、值班管理制度(夜间和节假日)

1、 值班时间:夜间带班人员按管理部安排(值班表)晚8点至早晨6点。

2、 带班人要每天填写值班记录,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带班人把当班发生的问题直接通知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要验证前一天发生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把整改情况写清。

3、 值班期间,对厂内、各生产车间及重点部位进行巡逻,并在巡逻记录上签字作为巡查标记。

4、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岗的,用替班、换班等形式自行解决,但要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带班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岗自行换班,不能请假。

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 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编制设备操作规程。

3、 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修人员应立即排除,并做好维修记录。

4、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找设备维修人员立即采取措施。

5、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6、 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清洁、卫生、完好。

2、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听取值班人员的意见,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使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3、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要定期测试。

4、 每年二月份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5、 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6、 对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7、 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 配电管理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参加培训,要持证上岗。

2、 非配电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任何电气工作,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 禁止任意架设临时线,如因生产或检修需要架设临时线时,应有电工按规范操作并负责,到期拆除。

4、 一切电器设备(包括变压器、电机、开关)和生产设备均须有保护接地。

5、 配电室及电器设备附近禁放杂物,保持周围清洁。

6、 所有电器开关、插座设备规范、无缺损,开关箱完好。

7、 车间配电柜旁禁止放半成品或成品。配电柜里面要清洁无杂物。

八、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 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

2、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九、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 对较大安全隐患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整改和严格控制,予以消除。

2、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未整改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对容易发生隐患的部位,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由厂长指定付厂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

5、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程度,必要时加以修订。

6、 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机构,由厂长任组长。

十、事故报告与处理及安全奖惩制度

1、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

2、 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级以上事故,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

3、 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按责任轻重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有关负责人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安全部

门及有关领导,对重大事故,安全管理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安监部门、消防等部门进行调查就、直至调查结束。

7、 建立事故处理档案,登记有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部门,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处理结果。

奖惩: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未发生事故部门及个人每发现一项次,扣罚领导100元;责任人200元

2、造成事故1000-5000元,扣罚部门领导200元,责任人400元。

3、造成事故5000-10000元,扣罚部门领导500元,责任人1000元。

4、造成事故10000元以上的,扣罚部门领导1000元,责任人20xx元。并对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责任人给予除名。因玩忽职守出现事故者要从重处罚,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物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尊重。

1计划

各单位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每月提出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后,下达采购计划。

2采购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3保管与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4资金保障

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的保障,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每个职工都应受惜、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更换与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7监督与检查

公司工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易造成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场所。

2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警示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易燃易爆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备良好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会使用。

4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用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5易燃易爆场所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

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6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9加强可燃物质的管理,对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对酒精、酒类、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私拉临时线,确需拉设临时线要严格执行公司《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倍;进入容器、管道内进行焊补、切割,容器、管道内含氧量应大于19%,容器、管道外应设专人监护。

12易燃易爆场所确需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险性作业审批与监护》制度。

十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公司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5、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6、新工人必须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7、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8、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专职安全员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9、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1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各车间每月对本车间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认真做好记录。

13、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车间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4、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十四、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A、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时限要求立即报告安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珠集团公司及有关

部门和工会组织。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7、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B、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建立由永华店主要负责人为主的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事故调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3、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1)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2)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3)事故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群众受到教育;(4)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4、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⑴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⑶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⑸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事故处理决定或事故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的性质;⑵事故的责任;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意见;⑷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十五、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A、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1、配电室值班人员对变压器、配电高低压柜每班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领导;

2、电工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店内用电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领导;

3、店内各经营部有电器报修,电工班要在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4、每年对变、配电设备要进行两次停电检修和清扫,并做记录;

5、店堂各经营部每天对所用电器检查四次,并做记录,物业电工对经营部用电检查进行监督;

6、分管电工每天对所分管责任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操作电工、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B、电梯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1、所有电梯必须按期申请,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电梯进行年检,并取得年检合格证,方可运行。

2、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电梯及时加油、保养。

4、每三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调整、并记录。

5、按大修规定年限,进行大修并记录。大修时要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测。

C、中央空调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1、值班操作人员在开机前要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压力正常、漏气)方可开机。

造纸厂管理制度 篇4

为保证产品生产车间有序地完成生产任务,保证生产流程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

1、工厂主管、车间主任为本工厂的生产管理负责人,有权选择最适当的人和最适当的工作顺序完成生产任务,决定生产班组配备最佳的操作工组合,为提高生产效率,有权聘用或者解雇生产操作工。

2、抄纸师傅是本厂生产产品品质的负责人,严格根据客户产品的需求进行生产,及时对影响产品产量、质量的问题处理。

3、机修师傅为本工厂生产流程、技术和机械设备维护负责人,如有影响生产的改造、维护需要合理帮助的,本工厂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帮助和配合。

二、生产交接班管理

①交接班双方人员在交接班时共同对所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

②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地点,做好接班准备,接班人须认真检查和听取交班情况。

③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者,交班人员应报车间主任,但不得擅自离岗,直至有人顶班为止。

④交接班时如遇事故,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交

接手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三、岗位职责

1、操作工岗位职责:

①无条件地服从工厂主管、车间主任的安排与调派,严格按技术、管理的要求备料,保证每批料中添加的品种及重量都正确无误。

②对涉及本班原材料或者产品的进出负责清点和合理安置,负责涉及本班的外来车辆进出开门和锁门。③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进行加班。

④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生产线停产检修必须在岗位上听候机修师傅、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的调派和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离岗、串岗。

⑤操作工既是生产操作工,又是设备维护、修理和装卸工,每次卸车、装车时,原则上大家都必须一同劳动。⑥每班下班前必须对本班工作场地进行清扫、整理。

2、抄纸师傅的岗位职责

①了解上一班的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掌握生产质量,随时检查各环节的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影响生产流程或者质量变化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按异常情况上报。

②交接班前做好本班的生产调整计划。

③经常检查产品品质,严格按生产计划和客户对产品的品质要求进行生产。

3、车间主任的岗位职责

①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车间工人的积极性,吸纳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程序,提高生产效率。②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机器物料置放地点,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提高工作效率。

③尽可能保证生产组织系统在大部分时间内始终处于一个均衡生产状态。

④阐明每一员工的职责及其工作范围。

⑤明确生产任务并组织安排生产,研究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在生产过程中全权负责本车间的人员调动,合理安排各员工从事生产及其它事务。

⑥要检查所需材料供应与储存的情形,竞争的供应来源,可替用的材料。

⑦管理好每班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进销存汇总报表”手续。

⑧确定维护,材料处理,事务工作,控制流程,运输等所需要的劳务。

3、机修师傅的岗位职责

①为本厂计划生产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对需要生产产品的技术流程进行改造,严格要求操作工按流程操作。

②负责整个车间设备的开、关机及其正常运转,严格指导操作工按各机器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③负责组织人员维护、修理各机器设备和流程改造。④负责有关设备易损件的申报。

⑤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若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汇报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并想方设法积极排除。

四、处罚措施

1、对以下情况一次处以3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①上、下班之前没有打卡或者超过接班时间5分钟的;②违反岗位职责、脱岗、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的但没有造成生产异常的;③下班前没有对本班工作场地进行清扫、整理的;④对涉及本班原材料或者产品的进出没有清点或者合理安置的`;⑤上班时间穿拖鞋、高跟鞋或者裙子的。

2、对以下情况扣除当天的工资并通报批评:①超过接班时间10分钟或者当天没有任何打卡记录的的;②生产线停产检修未经批准离岗、串岗的;③人为浪费物料、无故让设备空转超过3分钟或者因工作责任心不到位,造成漏浆、漏水、漏汽或者电耗浪费的;④涉及本班的外来车辆进出开门和锁门超过5分钟的;⑤不服从机修师傅、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安排与调派的。

如有本厂操作工违反以上第③、④条任意一条行为的,每次车间主任和工厂主管均罚款50元,无故不在工厂区的加倍处罚。

3、以下情况(均按次数计算)扣除2天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并扣除全部未发工资:① 未经批准不上班或者旷工的;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厂直接损失超过200元的; ③产品出库数量计算错误的。

如有本厂操作工违反以上第②条行为的,每次车间主任和工厂主管均按损失总额的20%进行罚款,无故不在工厂区的加倍处罚。

4、以下情况直接开除并扣除全部未发工资:①在本厂区打架或者违反本厂规定不接受处罚措施的;②接受处罚措施后未找到合适顶班人选就要求辞工的;③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

五、车间请假管理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假,对于非请假不可者,必须自行找到顶班者,并报车间主任批准之后方可。

2.请假一律使用书面文字,写好请假条,口头请假一律无效。

3.请假期间无工资。

4.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

本规定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对以上条款有异议的,必须向管理人员书面提前提出,否则视为接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