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单两库一细则1

一、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省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司〔〕53号)和泉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明传〔〕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单两库一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三、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五、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六、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七、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八、“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九、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十、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十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一单两库一细则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暨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粮食局监管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粮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贵港市粮食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3)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贵港市粮食局市场主体名录库》(详见附件2)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在市粮食局领导指导下,由监督检查科具体开展。

第四条 市粮食局制定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贵港市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市粮食局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贵港市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对各抽查事项从《贵港市粮食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具有监管能力的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具体通过贵港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平台(在建)进行摇号抽取。

第五条 市粮食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贵港市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贵港市粮食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5%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具体通过贵港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平台(在建)进行摇号抽取。

第六条 各抽查事项根据《贵港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完成。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进行归类监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每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前,要制定具体计划;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事项、检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依法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随机抽查时,要认真填写相关的抽查记录表,制作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对象遵规守法的评价、检查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市场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应将检查档案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档案包括基础信息、检查报告、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有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