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精选15篇)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精选15篇)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

2、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专项考核小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见附件)。

四、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

(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

2、暗访: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40%。

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计分方法

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解释。

七、其他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2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3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xx〕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0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中旬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办。各有关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办对相关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进行考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直有关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直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钟山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县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办。

县食品安全办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乡镇及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3

第一条为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及全县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当年与县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食品安全工作不落实、不开展的。

第九条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考核合并进行,将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考核结果。采用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对我县食品安全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考核意见。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对在考核中名次靠前(前4名)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如期创成,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xx〕1号)和《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xx〕14号)文件精神,20xx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主要的工作是迎接中央文明办对我市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并按照乐委发〔20xx〕55号文件精神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的考绩内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

第二条 考核范围包括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共性目标主要包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与社区结对共建、创建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配合程度(20xx年中央对我市的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按20%比例计入三年创建周期的基本指标100分)。个性目标主要是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承担20xx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以及相关创建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组织、时间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创建办、市考绩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20xx年度将对全年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比例换算计入考绩总分。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根据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承担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同任务,将考核总分划分为三档,分别为100、80、70分(见附表1)。各考核单位总分由共性任务分(共性目标为10分)和个性任务分两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2)。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加减分。

(一)在市联创办日常督办中暴露问题较多,同一问题在《联创督办》、《联创专督》等督查载体上两次被点名通报的,每一次减1分。

(二)同一问题被媒体反复曝光的,每一次减1分。

(三)因创建工作突出受到相关督查专报、市领导肯定赞赏的,每一事项加1分。

第八条 本考核评分标准同步参照《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城市创建20xx年重点工作分工、实地考察测评标准和创建宣传标语的通知》(乐文明委〔20xx〕3号)中各责任单位20xx年的重点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党员积分考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评标准

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本分值、个性分值和激励分值,总计110分。

(一)基本分值(60分)。主要包括:

(1)党性修养(15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理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执行所在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以及党组织开展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活动。

(2)宗旨意识(15分)。积极参与结对帮扶活动,落实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3)组织观念(15分)。自觉遵守党章党纪,认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积极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努力营造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

(4)先锋形象(15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文明新风尚,积极参与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个性分值(40分)。

(1)师德形象(15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违规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2) 专业发展(15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工作效率高,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拓展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实施个人专业成长规划、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及水平的情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技能比武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3)工作实绩(10分)。每年开设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课堂教学评价为优秀。参加教学基本功竞赛、优课评比获县级一等奖以上或获得县级骨干教师以上的荣誉称号;满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秀,家长和社会评价满意度高。

(三)激励分值(10分)。主要包括:

(1)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2)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群众反响好;(3)获得各级各类荣誉;(4)在服务大局、推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实施步骤

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由党员所在支部按照“三评两定一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

(一)季度考评。

每季度末,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并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1.个人自评。由党员本人根据考评标准和年初承诺内容,进行自我打分。

2.党员互评。根据考评标准和党员承诺内容,在述诺交流的基础上进行相互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群众测评。党支部组织群众代表,根据考评标准和党员承诺内容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与测评的群众代表数量一般不多于支部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4.支部评定。按照个人自评占10%、党员互评占20%、群众测评占20%、支部评定占50%的比例,计算得出每名党员的综合得分。实行党员星级管理,按照综合得分确定党员星级,五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90分,四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80分,三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70分,二星级党员得分须达到60分。五星级党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党员总数的5%以内。

5.党委审定。党支部评定后,及时将评定情况报基层党委审定。

6.结果公示。基层党委审定后,党支部将党员季度综合得分和评星结果在党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可以受理党员申诉,经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二)年终考评。

年终,党支部结合第四季度考评工作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按照每个季度25%的权重折算出年终考评得分及星级。

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员大会讨论,报基层党委同意后,可不参加考评。预备党员参加考评,但不确定星级。对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积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定;对工作相对集中的,可组织在外集中考评。

三、结果运用

党员积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优秀党员一般从被评定为五星级的党员中产生;被评定为四星级和三星级的,一般为合格党员;被评定为二星级的,一般为基本合格党员。没有星级的或有以下之一行为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3)无故拖欠半年以上党费,经教育仍拒绝交纳的;(4)无正当理由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5)本年度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6)本年度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不合格党员人数不下指标、不定比例。

对优秀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给予肯定和鼓励,积极引导其发扬“五带头”精神,争当优秀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按照南通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实施“双预警”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党组织启动预警程序,及时进行提醒、帮助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党组织依照处置程序进行组织处置。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党员积分考评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经常性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党组织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要及时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每名党员都纳入积分考评管理体系。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基层党委要将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纳入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强化工作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着眼于不同行业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制定易于操作的考核细则,使党员积分考评管理办法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注意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深入宣传引导。要加强思想发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的目的意义,使广大党员普遍理解并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要将党员积分考评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做到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程序明确、考评要求明确。及时总结、积极宣传党员积分考评管理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典型,努力在全体党员中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6

干事考核将采取先主后客的方法,也就是由各部门在每月初提交一名优秀干事侯选人(六人以上含六人干事部门提交两名优秀干事候选人)及一名较差干事候选人名单,优秀候选人需由部长说明有何“加分”因素,如优秀寝室,当月献血,见义勇为等,各部门部长在每月22日前交到各分管,在由组织部收齐,然后对这些侯选人进行客观考核,最终在会上确定每月优秀干事及较差干事。

干事客观考核也将采取分数制,体育部、监治部、学习部、生活部每部门各25分,满分:100分。

体育部:签到率95%以上(含)25分,85%――95%为22分,75%――85%为19分,不足75%为15分。

学习部:晚自习全到者为25分,1――2次缺勤为22分,3――4次缺勤为19分,5次及5次以上缺勤为15分。

监治部:无晚归晚起现象25分,1――2次出现晚归晚起为22分,3――4次晚归晚起为19分,5次及5次以上晚归晚起为15分。

生活部:无最差寝室为25分,出现1次最差寝室为20,2次出现最差寝室为15分,3次出现最差寝室为0分。

附:一月内,各候选人所在寝室被评为优秀寝室者加5分/人附加分。

一月内,所在部门部长、副部长级参加会议、活动等无缺勤或迟到情况,各候选人加7分/人,部长在会议、活动中请假者,由副部长到会或组织本部门活动的,各候选人加5分/人。

注:优秀干部每月评选6――8人,优秀干事每月评选人数不定,不合格干部及干事每月评选人数不定,具体人数由会讨论决定。连续每月两次被评选为不合格干部或干事,直接除名。

以上为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条例,所做考核结果只供老师及各部门参考,优秀干部将在学生办公室公布,连续两次被评为较差干部则给予内部处分。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7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治安员日常行为,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履职尽责,文化社区警务室制定社区专职治安员职责及考核办法,要求社区专职治安员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社区专职治安员职责

1、在工作上坚决服从社区民警的指导、安排;

2、严格着装要求,做到上岗着装整齐,佩带齐全;

3、在社区民警的指挥、安排下组织带领社区可整合的治安力量进行巡逻防范,巡逻必须到位,并做好记录;

4、经常对居民进行“四防”教育,维护好社区的治安程序,并及时处理居民的事件纠纷;

5、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服务群众的有关工作;

6、对辖区居民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

7、清楚辖区的出租房屋户、流动人口,做到经常登记、检查;

8、勇于同危害社会治安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劣迹青年、“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

9、认真配合民警做好逸夫中学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治安突发事件,维护校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10、坚持文明执勤、提高警惕、讲礼貌、讲原则、讲方法、态度和蔼、理智冷静,树立 “ 服务第一 ” 的思想,不做出格的事;

11、不准擅离岗位,工作期间不准嬉笑打闹、看书报、打牌下棋、吃东西、睡觉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12、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考核及奖惩

1、治安员实行上岗签到制度;

2、治安员每月对所做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3、对治安员进行季度考核,考查治安员对辖区的出租房屋户、流动人口是否登记,是否了解情况;考查治安员是否进行巡逻防范工作;

4、治安员在巡逻期间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5、在治安员的巡逻防范下,辖区内的可防性案件下降的,对治安员进行相应的奖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上报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评优记功;

6、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工作精神不振,出现冷、横、硬、推现象的,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上报上级机关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8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开、关园门。

二、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三、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幼儿园。园属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加强节假日值班保卫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外来人员不能在园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批准。 六、门卫人员必须监守岗位,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幼儿接送时间,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严防幼儿走失。

七.搞好值班室和卫生区域的清洁工作,做到无纸屑.无果皮.无垃圾等,保持大门内外的清洁。使幼儿进园时,感受到环境优美整洁。八.衣着整洁,待人接物和气。工作时间不能离岗,不聚众聊天。

以上如有违反,每次扣10元,如因工作失误,家长每反映一次,查实扣20元。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了规范我享我家门店财务管理,降低门店财务运营风险,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直营店,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内容

第二节现金管理

①营业额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收银员负责保管营业现款。如出现长短款现象,短款部分由责任人补足;长款部分必须全额上交公司,收银员私藏现金长款,全额没收外,处以长款额的两倍罚款,如重复出现,开除处理。

②每日营业现款必须在次日上午10:00前全额存入指定帐户。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全额存入指定帐户,一次扣罚店长绩效考核分3分。

③营业现款不得直接用于购买物品,或私借他用。否则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④营业员需对营业额及商品资料保密。

第三节库存管理

①专卖店入库、调货、销售、退货必须坚持“单随物转,当面点清,签字确认,及时入账,帐实相符”。货品入库由店长直接向仓库下单,当面点清后签字确认。调货由调入专卖店开调货单,当面点清后双方签字确认。退货由店长直接开退货单(并注明退货单单号),由仓库签字确认,方可入账。

②赠品视同销售,在价格栏中填“零”。

③商品外借必须经过分公司经理同意,填写借条后方可外借,严禁商品私自外借,若私自给顾客签单挂账,经手人三日内负责收回货款,否则自行承担损失部分,另视金额大小处100-500元罚款。

④每月月底必须对店铺进行一次全盘,出具盘仓报告。盘亏金额(按零售价计算)由店长全额赔偿,并扣店长绩效分5分。出现串号现象,按每个货号扣店长绩效分0.2分。

第四节报表提供

①店长每月3日前提供以下报表:

(1)回款明细表、

(2)存款明细表、

(3)盘仓调整表、

(4)赠品汇总表及与之对应的进出票据,销售小票等。

各类报表必须由店长及经理签字确认,一式二份,一份交至财务,一份门店存档。销售小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白单)门店存档,第二联(红单)客户留用,第三联(黄单)财务存档。销售小票及进出票据需按类别和单号顺序排列整齐,装订完整交至财务。

②不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账簿表单的,一项罚款50元,每次扣罚店长绩效分10分。

③随意涂改单据,账簿,报表,字迹模糊不清,签字不完整的,按每处5元罚款。

④要求月初3日前提交的报表,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按每份一天20元进行处罚,按天累计。

⑤进出票据,销售小票,各类报表需按顺序装订保管,未妥善保管而丢失的,一经发现,每张小票罚款5元,每份报表罚款20元。

第五节价格管理

①货品销售要严格根据公司签发的零售价(或会员价)挂牌销售,不得擅自提价、降价销售。擅自提价,每次罚款50元。擅自折价,折价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②活动价格和时间必须由总经理签发,门店必须按照签发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变价销售。擅自延长活动时间进行变价销售,差额部分由责任人补足。第六节开票管理

①门店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提前在OA上填写开票申请单(必须备注系统销售单号及收款方式)。若第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开票资料。

②门店可填开普通发票,发票内容限定为:床上用品、家纺日用品、或者直接开具产品明细。

第七节门店费用报销

①门店电话费:每个门店每月可以报销100元以内的电话费(包含小灵通电话费),超过部分由店长承担,店长及店员的手机费不予报销。

②送货运费:门店可以提供送货服务,送货时首选公司的送货车,没有送货车的门店可以外叫车,每次外叫车必须在OA中提交用车审批单,由公司每月统一进行结算。

③开会与培训差旅费:分公司开周例会、月度会议以及组织培训等活动时,途中合理的公交车费可以报销,打的费等均不予报销,餐费由与会人员自行承担。

第八节其它

①对于店内物品(除货品外)由店长负责登记保管。损坏店内任何物品(包括货品及货品以外的任何物品),可以维修的,责任人承担费用;如无法使用,货品按零售价赔偿,除货品以外的物品按照进价赔偿。

②私自留人在店内住宿,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店长负连带责任处罚100元。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0

一、考评原则

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细化项目,量化标准,坚持群众评议与现场考核相结合,查阅资料与考试测验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部门把关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评价申报单位的创建成效。

二、考评内容

主要考评班子建设、业务工作实绩、创建活动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单位环境面貌、治安秩序状况、服务中心工作等七个方面,具体细化为32项,综合进行评价。

三、考评方法

县(市、区)、市直文明办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选,按照市文明办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进行推荐。市文明办在进行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群众评议、考试测验、查阅资料、查看奖项和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20分,考试测验20分,查阅资料25分,实地考察25分,查看奖励10分。

1、群众评议。抽取被考评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60%参加评议,最多不超过50人,其中:在岗的单位领导和中层科(股)室负责人原则上全部参加。统一使用省文明办印制的“群众评议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议,由考评组当场计分并公布结果。

2、考试测验。考试测验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考场、集中考试的办法进行,每个申报单位从参加评议的人员中抽取20人(30人以下单位抽取10人)参加考试,参加测试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现场监考人员按照单位花名册、工作证、身份证三统一的要求进行把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精神文明创建、思想道德建设、文明礼仪知识、省情等。统一使用省文明办印制的《省级文明单位考评测试卷》,以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每场考试开始时,由省文明办随机确定试题,当场启封试卷进行测试。考试结束后,由市文明办工作人员现场封装好试卷,专人保管,组织评卷并在一周内公布测试成绩。

3、查阅资料。主要查阅近三年以来(含当年)创建文件、会议记录、创建简报、活动资料、规章制度等,对照“省级文明单位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4、查看奖项。重点查看近三年(含当年)获得的奖项。综合奖:省部级奖项加3分,地厅级奖项加2分,县(处)级奖项加1分;单项奖:省部级每项加2分,地厅级每项加1分。奖项得满10分为止。

5、实地考察。考察工作、生活环境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阵地等,对照“省级文明单位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四、考评时间

根据省文明委《关于推荐20xx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的通知》要求,市文明办将于8月上中旬对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委推荐的20xx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按照省文明办统一安排,8月28日进行考试测验。各申报单位参加考试测验人员名单务于8月6日前报市文明办创建科。

五、考评要求

1、严格考评方法。严格按照省文明委《关于推荐20xx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的通知》精神进行考评。考评组不得随意增减考评项目,变更考评方法。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杜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现场考评结束后,要及时向被考评单位反馈现场考评分数。

2、严肃考评纪律。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办及考评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选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做影响公正考评的事情,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不准借考评之机向被考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自觉做到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严禁收受礼品和纪念品,不得接受与考评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办要协调被考评单位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一式5份,考评时交考评组。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员作用,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是在连队(社区)从事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治安员在团场综治委领导下,由所在连队(社区)管理、使用,团场综治办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团场根据辖区连队(社区)人口规模、社会治安复杂程度确定连队(社区)治安员人数。一般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1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人口较多、社会治安复杂的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2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

第五条 治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治安员由连队(社区)推荐,团场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连队(社区)聘用。

第七条 治安员聘用期实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连队(社区)颁发聘书,每年考核合格后续聘。不合格者,由所在连队(社区)提出意见,经团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条 专职治安员聘用期间,享受连队(社区)副连职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治安员的职责任务

(一)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掌握连队(社区)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五)检查重点场所、部位值班和看家护院巡逻情况;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收集上报各类治安信息和维稳情报;

(八)完成连队(社区)交办的其它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第十条 治安员在工作期间持“治安员工作证”,佩戴“治安员”臂章。

第十一条 团场综治办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

(二)业务培训制度;

(三)工作例会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连队(社区)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值班登记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治安员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忠于职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治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工作纪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师(市)、团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2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参与性和积极性,让学生能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现试行本办法。

一、合作小组的组建:

1.分组:按优、良、中、差生合理搭配,同时兼顾性别、视力、身高、特长等,保证各小组有各学科优秀学生,做到优势与劣势的整合。

2.小组长的选拔:

①组长要有较强的责任心;

②组长成绩比较优秀;

③组长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科长的选拔:

①学科成绩占优势;

②有带头意识;

③责任心强。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展示积分:在各组黑板的醒目位置画出积分表,各组组长及时(每节课后、每天放学前)统计小组积分。

二、组内学生评价细则

1、每个组准备七个考评本,组长及各学科长各一本。

2、学科长长负责学习,组长负责管理纪律,一节课一考评,一天一统计,一周一加星。用“正”字统计自己负责的5位同学一天参与小组合作学习及展示的成绩,排名次。考评共分五项: ①课堂发言:发言一次加一分(正字画一笔得一分),得到老师的特殊表扬加二分;回答错误不加分。 ②课堂展示:展示一次加一分,有解题方法的总结或得到老师的特殊表扬加二分;展示错误不加分。 ③组内讨论:积极参与组内讨论的,一节课1分,表现比较突出的加2分;不积极不参与该项为0。 ④完成任务:老师或组长分配的学习任务,及时完成的加1分。不及时为0. ⑤违纪:在小组学习过程中,讨论和问题无关的、注意力不够集中、纪律差的每次扣除1分,老师点名批评的扣除2分,连续两天多次违纪的的请出小组,需向老师、组长申请方可回组以观后效。该项由组长认定,一节课结束后由学科长记录。 组长选出最活跃的和最不活跃的学生各一个,多的在每小组记录本上表扬,少的由老师教育,让其定出第二天课堂展示次数的目标。

3、学习表现最好,但是纪律最差的不能当选最优秀学生。

4、组长每周一总结,找出每组学习问题,确定下周努力方向,并给表现最好的学生家长打电话报喜或者写喜讯,同时给问题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由班主任和家长沟通,取得家长支持。

5、每个组表现最好的学生期末评“合作学习之星”加上三票,第二名加上两票,第三名加上一票。

三、奖励办法

在全班评选课堂学习优胜小组

1、优胜小组标准:声音洪亮,展示准确,表情大方,文明守纪。

2、每节上课时老师随时对各小组课堂表现进行评价,记录在黑板左侧。每周积分排前三名的组得一颗星,三颗星换一个太阳。 3、在单元测试,期中,期末考试中,几次考试平均分加上组内学生在年级进步分,分数最高的小组是本学期最优秀小组,小组组长为最优秀组长。(每进步5名加1分,退步5名减去1分)

小组学习评价标准:

1. 组员课前准备充分,物品放置整齐,安静等待上课。

2. 自主学习:主动、认真、投入地完成学习提纲要求的内容,并保持组内的安静。

3.交流讨论:组内分工明确,讨论积极主动、热烈有序,发言面广,有礼有节;达到了解决问题或产生新问题的目的;无乱扯捣蛋、高声喊叫等不良现象发生。

4. 展示:参与积极主动,一周内各成员至少应有一次展示;板演规范清楚,讲述或发言响亮、清晰,条理清楚,见解或方法独特、有新意。

5. 组内各成员尊重他人发言,善于倾听,在倾听中思考,在倾听后评价他人发言,及时补充自己的想法。

6. 善于思考,能主动发现和提出问题,并有条理地表达思考过程。

7. 组内“兵教兵”结对明确,成员间互相帮助,主动为学习有困难的组员解惑答疑,达到共同进步。

8. 每次课堂检测均能在教师的指导下认真评改,并及时做好记载。

9. 组长、学科长认真组织安排组内学习活动,组内成员服从组长和学科长的指导,听从组长和学科长的指挥。

10. 做到入室即静;进入教室后,不管上课还是下课,学习风气浓厚,无追打、乱扯、闲聊等不良现象。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检修工区变电检修工岗位的职责、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供电公司变电检修工区变电检修工岗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 20xx--20xx 通用检查与考核管理标准

Q/ 3003--20xx 操作(生产)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3 职责

3.1 职权

3.1.1 行使Q/ 3003--20xx 中第4.1 条所规定的职权。

3.1.2 在班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管辖设备的检修。

3.2 责任

3.2.1 承担Q/ 3003--20xx 中第4.2 条所规定的责任。

3.2.2 协助主检修工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完成现场作业任务,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2.3 杜绝习惯性违章和不安全苗头,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3.2.4 负责保养、检修工器具,做到按周期维护、检查,并且登记建账。

4 基本技能

4.1 基本条件

4.1.1 具备Q/ 3003--20xx 中第5.1 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变电辅助检修工作经历。

4.2 技术知识

4.2.1 具备Q/ 3003--20xx 中第5.2 条所规定的技术知识。

4.2.2 了解电力设备、电力生产过程、电力网及电力系统等专业基础知识。

4.2.3 熟悉电力设备检修工艺。

4.2.4 掌握有关变电检修专业的技术规程和安全防护技术。

4.3 能力要求

4.3.1 具备Q/ 3003--20xx 中第5.3 条所规定的能力要求。

5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5.1 协助主检修工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完成现场作业任务

5.1.1 工作前,认真学习检修工作票、施工方案及有关工艺标准。

Q / 3375 -- 20xx

375

5.1.2 作业前,应熟悉现场具体作业环境,检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与准备工作是否正确、完备,提出

补充及修改要求。

5.1.3 工作中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工艺标准,并认真执行质量控制流程。

5.1.4 按标准化作业,检修质量达到检修工艺标准和上级要求。

5.2 参加并完成事故抢修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5.2.1 参加事故抢修时,必须按上级制定的抢修预案执行。

5.2.2 对抢修有建议可向抢修指挥员及时提出,在未被采纳前,必须坚定不移的执行预定方案,不得

以任何理由拖延抢修时间。

5.2.3 消除设备缺陷前,必须仔细分析设备的技术资料,查明缺陷原因,采用适当方法予以消除。

5.2.4 对于不能具体判定缺陷原因的,应向领导汇报,按造成缺陷的最可能因素,现场采取适当的可

行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5.2.5 在缺陷处理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潜在危险因素,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5.3 在主检修工带领下,完成日常工作

5.3.1 根据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要求,结合当天工作任务,准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工器具、材料。

5.3.2 每日工作后,清点工器具、材料,做好统计工作,清理工作现场,达到工完场净。

5.3.3 参加班内值日,做到个人用品柜、更衣柜、工作台等处物品按要求定置定位摆放整齐,无杂物。

5.4 安全活动及技术培训

5.4.1 每周的安全活动要积极发言,举一反三,联系自身实际,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5.4.2 参加技术培训及有关培训班,做好学习笔记。

5.4.3 结合具体工作,互相进行考问讲解,认真完成“技术问答”。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变电检修工区主任负责检查与考核,每月一次。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4

为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8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职责有: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并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xx〕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5-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筹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力争在20xx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按要求配备乡村医生。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xx〕1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并依法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新卫农卫发〔20xx〕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业务统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一是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二是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是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四是医疗器械管理。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自治区和地区各级财政采购下发,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设备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4)财务统一管理。

一是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用药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六)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

2、建立激励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3、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1)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对已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新农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

4、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职称外(汉)语和论文撰写不作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地区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并落实和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通过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结合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和支持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地、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地区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地区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篇15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研兴校”的方针。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教科研课题研究为先导,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教育科研与新课程改革相结合,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努力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服务,努力为学校的再创辉煌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1、围绕学校工作目标,明确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大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为契机,从功能、结构、内容、实施过程、评价、管理等方面,不断更新理念,拓野视野,改革方法,提高要求,进而确立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型课程价值观。

2、不断探索切实可行地校本教研工作途径、方式、方法。

3、认真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着重组织好学术沙龙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科研能力,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做好学校课程改革实验的一系列配套工作,圆满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4、继续开展好“十•五”立项课题的研究,扎实推进课题的深入实施工作。

5、继续开展好新课程的研究活动,学习新思想,实践新理念,建设一支教师队伍。

6、抓好校本教研的各项管理工作及资料建档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教育观念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知识更新步伐的加快,学习将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传播文化知识、传播人类文明的教师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与时俱进,不做时代的落伍者。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我们主要要学习好现代教育理论,尤其是新课程改革的理论,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调整教师的教育行为。本学期,拟从以下几方面和广大教师一起学习。

1、邀请有关专家来校作专题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

2、组织教师阅读好一本理论书籍,夯实教师的理论基础知识。

4、继续组织好教师的业务学习,提升教师的教育理念。

5、结合教育改革实践,由学校骨干教师上示范课、研讨课,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探讨、交流。

(二)开展活动,提高实效,切实推进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作为提升学校教育的助推器,在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面对日趋激烈的教育竞争,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因此只有更积极地开展好教育科研活动,不断地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在全市教育科研中奋勇争先,才能把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断地推向新的高峰。

1、着力推进新课程的研究活动。新课程的实施,已在我市大规模推开,做为城区的一所小学,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地按照新课程的要求,不断的进行探索、研究,才会赢得主动。本学期中我们将分课题组、教研组开展学术沙龙活动,做好课程的评价改革工作和综合实践活动的研究工作,同时全面落实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工作。

2、扎实开展课题研究活动。目前,我校有市级以上课题2个,这些课题都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与教育的发展趋势而制定的,都已有一定的研究过程了。本学期,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课题的研究要求,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①各课题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好学期活动计划;②根据计划,各课题组要认真落实有关研究活动,要求至少围绕课题开展一次研究活动,形式不拘。③每人不少于一次课堂教学研讨活动,研讨课要有先进的理念,要有必要的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要使每一个学生都能生动活泼地发展。④做好课题的月汇报制度,要通过不断的反思来调整课题实施计划,提高研究的实效性。⑤各课题组要及时地做好活动的记录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工作,以便资料的归档。

3、加强教育科研阵地建设活动。①继续做好枝江市教研室刊物《枝江教研》的组稿工作。②利用校园网和学校主页,积极引导教师参与论坛的讨论、交流。④举办1~2期“教科沙龙”活动,让教师的智慧在碰撞中迸发火花。

(三)、严格考核,有效激励教师科研的积极性。

课题组制定研究计划,要求各研究老师按着计划和资料目录开展研究工作和进行资料积累,把研究过程中的计划、实施情况、研究感悟、学生个案记录、阶段总结、论文、研究成果等积累并上交课题组,学期结束课题组将从研究过程、研究成效、取得成绩等方面考核,促进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教师课题研究的积极性。

四、具体安排:

二月份:

1、制定教科工作计划。

2、召开课题组长工作会议进行课题选题工作,明确各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制定课题组活动计划。

3、召开教科工作会议,教师制定个人课题研究计划。

4、新课程理论学习。

5、做好创建学校网站的教科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月份:

1、召开课题组第一次月会,各课题组开展活动。

2、“走进新课程”课题课堂观摩研讨活动。

四月份:

1、召开第二次月会,各课题组进行资料交流活动。

2、开展课改质量月系列月活动

3、完成教育理论笔记。

五月份:

1、课题组长例会。

2、课题中期研讨活动。

3、教师学习笔记交流活动。

4、做好论文、课题的相关统计工作。

六月份:

1、完成各级课题的研究阶段工作及学校教科的资料归档工作。

2、做好课程改革实验阶段性总结和评估。

3、做好对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