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选15篇)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2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 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因上诉人不服 判决向贵院所提上诉,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5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6

(企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7

今借到并已收到沈 (身份证号:3311216)人民 币叁拾伍万元整,利息约定为月利率为 15‰。 该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 20xx年 12 与 31 日前归还,逾期不能 归还本息,借款方向沈 支付本息总额的 20%违约金。如本次借款 发生纠纷而诉讼, 沈 与肖 X 皆同意由沈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该款用于肖 X 房产投资买卖。 借款实际履行系由沈 在山东省 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卡 号:62220xx 内部账号:032122)转给肖 X 在浙江省学校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xx6 内部账号:041138) 。

借款方:肖 X(签字按印) 借款人身份证号:3306037

20xx 年 5 月 1 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8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9

答辩人:王、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xx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账户号为6222X5的账户上转至62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xx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xx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xx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七月十五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0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1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结清并于每月 号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还清。 借款人如已经按月结清并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刚借款的 个月内提出还款要求, 个月以后出借人因急需归还资金,应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保证及时归还。

借款人(签字押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2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3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xx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4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

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证,自行约定,也可以有见证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对方自愿履行。诉诸法律,超出的部分无效。应该没有有效规避的良策。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篇15

甲方(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电话:

出借人(签名并按手印)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