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县上成立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负责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审查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收支情况;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2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农村党员创业扶持和困难党员救助工作;

3审核确定扶持和救助对象;

4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落实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

2建立本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和困难党员救助台帐。确定本乡(镇)创业扶持和困难救助对象;

3负责党员创业扶持金的回收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4负责对本乡(镇)创业扶持对象实施项目的指导服务;

5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负责做好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议事规则。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一般在年初、年中、年末召开3次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的分配、确定扶持项目和救助对象、发放扶持和救助款项等事宜。如有特殊情况。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扶持和救助范围

扶持和救助对象为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县并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县连续缴纳党费时间两年以上的党员。扶持和救助应与党员的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和所做贡献相挂钩。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适用于临时性扶持和救助。

第五条 扶持和救助对象

一)党员创业扶持金扶持对象为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带头致富的同时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民党员。具备一定技能素质、创业愿望强烈、信用良好。

二)困难党员救助金救助对象

1凡年人均纯收入符合扶贫对象要求的农村党员。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区居民党员;

2党龄在50年以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困难党员;

3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困难党员;

4累计担任村(居)干部20年以上的离任或退职困难党员;

5党员本人有重度残疾。或因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老弱、失业、子女就学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或患大病、重病。

不在救助适用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违反法律法规。被判刑且正在执行期间;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正在处分期间;

3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4曾经

组织或参与越级集体上访。

5不能如实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或拒不接受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6对于因懒惰、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主观原因造成贫困的

7其他经研究不列入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扶持项目。对由党员创办的专业合作社或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党员营销大户、种(养)植(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进行专项扶持。按照扶优、扶新重点扶持和一般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资金筹集。通过县管党费补贴和动员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农村致富带头人、职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热心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发展的热心人士自愿捐款。力争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采取分批募集、滚动发展的办法。按照资金来源分别设立全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XX年底。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办法。设立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专户。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发放。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产生的利息。

二)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每年年底申请县审计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同时。

三)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基层党委通报资金管理、运行、使用情况。

第四章 扶持和救助程序

第九条创业扶持程序:

一)党员个人向村党组织申请。上报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经村党组织初审。

二)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创业扶持对象及项目;

四)获得扶持的党员必须按项目计划实施。同时要自觉接受县、乡(镇)两级的指导和检查;不能无故变更项目。

第十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对象填写《县困难党员救助金申请表》并附有关凭证;

二)党员所在党支部审查。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并由党支部在显要位置公示。

三)所在党委审核;

四)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五)发放救助金。填写《县困难党员救助金发放回执表》

六)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

一)党员创业扶持金为无偿使用资金。扶持期限一般为1年。担保人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职人员。党员创业扶持金到期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回收并存入专账。如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资金,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发放。借款人需提供1名担保人。按《党员创业扶持担保借款合同》执行。

二)困难党员救助金分别于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夕集中发放。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每个乡镇救助对象不超过本乡镇农村(社区)党员总数的2%救助额度为XX00元。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将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使用作为提高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抓手。列

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有推进措施、有检查考核。做到有组织领导、有明确目标、有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乡镇党委书记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严禁将资金挪作它用。分管副书记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必须用于扶持和救助农村及社区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若改变用途。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并将剩余资金按筹集时的额度比例返还。须经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