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单一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逐步确立起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模式。下文是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欢迎阅读!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 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办理拆迁事宜。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

第六条 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消部分出让金(不计息)。

第七条 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

第九条 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