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精选5篇)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 篇1

品牌加盟方(以下称甲方):X有限公司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精选5篇)

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被授权方地址(店址):

被授权方店名及编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在 内经营甲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意向书起止日期及费用

1、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乙方,意向书期限为一年,品牌加盟费为_______元整。此款乙方应在意向书签订前一次性交付完毕。

2、管理费为每年,此款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并履行一年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品牌加盟业主,对外统称,店名后加乙方自定店址名。

2、乙方自选营业地址独立办理经营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签订本品牌加盟意向书并授权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其授权的一公里范围内进行该项目的经营和授权经营。

4、在正式营业、试营业之前以及本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实质性的本制作技术和方法,负责对乙方进行全方面的技术培训,达到甲方标准为止,否则乙方不得营业。

5、甲方提供品牌加盟店内的修设计图纸、牌匾、具、应季以及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保证乙方加工、制作和销售的口味以及服务风格一致,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贰仟元整。

7、如乙方转让或出租品牌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意向书变更事宜,否则意向书自动终止,保证金不退。

8、在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本授权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9、如意向书期限已经届满,甲方与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解除意向书的,本意向书自动延续。

10、甲方有权按物价指数统一变更管理费和所有调料价格。

三、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

1、为使乙方加工制作、销售的口味统一和所使用的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调料一致,甲方按照乙方使用量提供(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和内部调料),提供调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禁止乙方自行采购和向他方销售以上调味材料。甲方有权调整调料配方,乙方不得自行调整。

2、应在调料储备量不足提前向甲方申请配送调料,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配送调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除外)。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品牌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予返还:

乙方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内部调料和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的; 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具、牌匾的;

四、乙方如按照约定使用调料的,待本品牌加盟意向书终止时甲方100%返还保证金。

五、乙方应在甲方共同协商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扩大地点。

六、如乙方未按品牌加盟意向书约定使用甲方的技术和方法,造成口味和服务不统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品牌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返还。

七、本品牌加盟意向书所使用的调料和具款项当次结清,不得赊欠。

八、本品牌加盟意向书的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追诉期为两年。

九、本品牌加盟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由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拆迁、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双方均免责。

十一、关于品牌加盟费的优惠待遇:

乙方有意再一次在超过一公里的范围得到授权技术和方法,另行开店的,品牌加盟费按1/3收取,其他条款按照本意向书履行。乙方被授权一公里范围内另行开店的,甲方只收取管理费和保证金,不再收取品牌加盟费,其他条款按本意向书履行。

十二、本意向书甲方与乙方单方解除意向书的(未严格按本意向书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三、本XX品牌加盟意向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十四、本意向书最终解释权归省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 篇2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品牌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品牌加盟

1、品牌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品牌加盟意向书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品牌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品牌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品牌加盟金不返还。

2、品牌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品牌的品牌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意向书,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品牌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品牌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品牌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品牌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品牌加盟特权

品牌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品牌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品牌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品牌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品牌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品牌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品牌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意向书以内使用,不得在意向书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品牌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品牌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品牌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品牌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品牌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品牌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品牌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品牌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品牌加盟店为了品牌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品牌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业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品牌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瑜伽品牌加盟意向书 ·家具品牌加盟意向书

·特许品牌加盟意向书 ·品牌加盟意向书 ·加油站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酒类专卖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销售额比率

20xx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品牌加盟者必须支付《意向书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品牌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意向书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品牌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品牌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品牌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品牌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意向书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品牌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意向书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意向书结束时,品牌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品牌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品牌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品牌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品牌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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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品牌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品牌,或有品牌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意向书才享有权利及品牌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品牌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意向书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品牌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品牌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品牌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品牌加盟者的解除权

品牌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意向书。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品牌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1)缺少本意向书第二条规定的品牌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意向书、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品牌店不合格时;

(7)品牌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品牌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品牌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品牌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终结意向书的处理

1、解除本意向书时,品牌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意向书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品牌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品牌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品牌加盟者即使在解除意向书以后,也要严守本意向书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意向书时间

本意向书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意向书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意向书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品牌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品牌加盟店”)依据C公司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缔结以下意向书:

1、品牌加盟店的名称

品牌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品牌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品牌(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意向书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品牌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品牌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品牌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品牌加明意向书以及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品牌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意向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 篇3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招商意向书:

一、 招地及期限

1. 甲方同意提供X店铺 方米,在此区域内 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的完整性。

品牌名称:

备注:

2. 招商意向书期限为壹年,自二零壹 年 月日至二零壹年 月日止。

二、 招商条件

1. 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只能经营在甲方允许范围内的产品,在双方约定当口按营业额的15%提点,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

2. 公共水、电、天然气费全体商户各自在每月日按表交给甲方(水: 元/吨、电: 元/度、煤气:元/立方),公共用区清洁费、收银员工资及公共区的空调灯电费全部由甲方负责。

三、结算方式

1. 本店一切采取刷卡消费,甲方设立专门的充值区域

2. 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每月的销售起止日为当月1日至31日,每月15日至30(大月31日)日为甲乙双方对账日,甲方于对账日1以后向乙方付款。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 3. 乙方销售时刷卡收费,甲方负责监督不得收取现金。

四、应交费用

意向书到期或撤摊1个月后,乙方无违规违约情形,甲方即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记息。在意向书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终止意向书,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营业额管理

1. 乙方使用甲方设定的收银机,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每日的营业收入由甲方统一收取。

2. 乙方不得有私收现金等绕过收费卡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存在,经甲方查明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伍仟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六、营业区的管理

1. 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

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2. 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营业时间

内停业、中途撤摊,停业超过半天,中途撤摊半天以上的本意向书自行终止,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如发现有此情况,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3. 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甲方可指定营业区物件损坏时,乙方必须与甲方迅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4. 乙方员工在营业时间内,违反了甲方现场暂行管理条例的罚款金,甲方直接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七、转让场地及变更经营项目

1. 意向书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区位,乙方如需变更意向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方可变更经营。一经查出私自转让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意向书。

2. 意向书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意向书,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其他任何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八、费用的分担

1. 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费用由乙方负担。

2. 甲方有偿提供的统一销售单据、报表、具体价格根据当期印刷成本决定。

3. 甲方提供统一的工作服等着,统一的碗筷,乙方须从甲方认购。

4. 其他收费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促销费用的承担

1. 甲方将不定期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如抽奖、赠券、表演、赠品等,乙方必须全力协作,并分担因此而开销的经费。每年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司庆”、或由甲方举行的重大营销活动乙方必须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营销费用。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有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乙方对所销售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做出处理。如因乙方触犯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制度在意向书下方),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积极参与甲方的各项活动,文明经营。

3. 乙方在营业时间内如有商品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下班前,乙方将自己店内卫生打扫干净,由于乙方自身错误导致损失的,乙方一人承担。

十一、管理制度

1. 摊位人员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管理。

2. 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3. 营业员一律着整齐,穿好工作服,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不予进入店内进行经营活动,工作服遗失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及时申请补发。发现一次罚款10元。

4. 经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开门营业和停止营业。每天05:00前到店准备,未到一次扣20元,以考勤机为准。

5. 所有摊位不允许停止营业,不准休息。停业一天罚款500元。

6. 开业前30分钟,商户必须有人员到场,将铺位内主或付光源打开、铺位清洁好,作好营业(客人迎接)准备。

7. 营业过程中,商户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服务准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做到对待客人热情周到、满意服务,提升甲方和商铺形象。

8.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污辱、谩骂、殴打、刁难顾客。违者罚款50-100元。

9. 摊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违者公司对不合格进行暂存、销毁,并处罚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押金不退。

10.商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

11.摊位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50元。

12. 经营范围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没收其用品,并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摊位收回。

13. 任何摊位不得收现金。发现一次一天营业额全部没收。

14. 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意向书。

15. 摊位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摊位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6. 摊位不得转让,如有退出,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押金不退。

十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意向书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工作及经营秩序,不定期的组织宣传、策划等活动。

2. 意向书期间甲方有义务处理自己责任之内的事情。

十三、意向书期满

1. 乙方希望续签本意向书时,必须在本意向书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意向书。

2. 意向书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未提出意向书续签申请,或者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时,期满后意向书自行终止。意向书终止后甲方不负责补偿乙方任何修及其它任何费用,乙方于意向书到期之日无条件地撤摊。

十四、意向书的终止

意向书终止后,品牌加盟关系自行结束,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按约定结清双方的往来账务。

十五、本意向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意向书有效期自二零壹 年 月 日起至二零壹 年

月 日止。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人代表: 品牌加盟商:

法人委托人:

公章: 私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1.为开发________餐饮事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2. 甲方授予_________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乙方自愿申请加入_________的特许经营。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特许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建立独立的相应经济组织(个体户、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必需的登记注册。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工作。

3.甲乙双方严格执行_________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_________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_________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店(专柜)使用_________商标、商号,并以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的经营模式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特许经营分配

1、特许经营费加利润提成方式:

特许经营费___ 万元。付款方式:______ 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 利润提成比例___% 。付款方式:______每______时间支付上一阶段

2、利润提成方式:

利润提成比例___% 。付款方式:______ 每______时间支付上一阶段

四、特许经营期限:___ 年____ 月 ____日至____ 年 ___月_____日(以缴款时间为准)期限为____年到期,期满后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域内开设

_________专店(专柜)。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_________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_________专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_________特许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原料的进货、换货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料、配料按厂价统一配货价结算,乙方提出用料计划后,甲方予以发货。

2.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3.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配货运输工作由甲方承担。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原料、配料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换货(除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以外)。

5.乙方连续一周内未进货,需向甲方提出报告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终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5. 甲方培训或提供厨房主要技术人员。

6. 甲方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轮训,一年不少于_____次。视培训内容,乙方选派服务、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乙方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7. 甲方如退出西安市场或转其他领域投资前 ,需知会乙方并为之联系上游渠道继续合作事宜。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_________品牌的食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若因地区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调整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按统一设计)。

4.乙方需作有关_________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5. 乙方依本协议只能经营一家特许店,如需开办二家或多家特许店时,尚需另行签订特许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6.每月__号前向甲方汇报上月经营情况,提交经营报表及利润表。

第十条 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_________或与_________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特许店或专柜内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_________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a.乙方仿冒,滥用_________商标。

b.乙方在店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c.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经营体系。

d. 乙方将原料、配料泄露给第三方。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_________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_________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如因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帐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_________专营店标牌箱广告等。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附则

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

1、配料单及价格

2、员工手册

3、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4、________有限公司概况介绍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x 年 x 月 x 日x 年 x 月 x 日

加盟品牌店的意向书 篇5

加盟方(以下称甲方):X有限公司

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被授权方地址(店址):

被授权方店名及编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在 内经营甲方齐先生风味砂锅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意向书起止日期及费用

1、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乙方,意向书期限为一年,加盟费为_______元整。此款乙方应在意向书签订前一次性交付完毕。

2、管理费为每年,此款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并履行一年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齐先生风味砂锅居的加盟业主,对外统称《齐先生风味砂锅居》,店名后加乙方自定店址名。

2、乙方自选营业地址独立办理经营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签订本加盟意向书并授权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其授权的一公里范围内进行该项目的经营和授权经营。

4、在正式营业、试营业之前以及本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实质性的本风味砂锅居的制作技术和方法,负责对乙方进行全方面的技术培训,达到甲方标准为止,否则乙方不得营业。

5、甲方提供加盟店内的装修设计图纸、牌匾、餐具、应季服装以及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保证乙方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以及服务风格一致,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贰仟元整。

7、如乙方转让或出租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意向书变更事宜,否则意向书自动终止,保证金不退。

8、在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本授权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9、如意向书期限已经届满,甲方与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解除意向书的,本意向书自动延续。

10、甲方有权按物价指数统一变更管理费和所有调料价格。

三、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

1、为使乙方加工制作、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统一和所使用的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调料一致,甲方按照乙方使用量提供(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和内部调料),提供调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禁止乙方自行采购和向他方销售以上调味材料。甲方有权调整调料配方,乙方不得自行调整。

2、应在调料储备量不足提前向甲方申请配送调料,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配送调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除外)。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予返还:

乙方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内部调料和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的; 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餐具、服装、牌匾的;

四、乙方如按照约定使用调料的,待本加盟意向书终止时甲方100%返还保证金。

五、乙方应在甲方共同协商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扩大地点。

六、如乙方未按加盟意向书约定使用甲方的技术和方法,造成口味和服务不统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返还。

七、本加盟意向书所使用的调料和餐具款项当次结清,不得赊欠。

八、本加盟意向书的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追诉期为两年。

九、本加盟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由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拆迁、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双方均免责。

十一、关于加盟费的优惠待遇:

乙方有意再一次在超过一公里的范围得到授权技术和方法,另行开店的,加盟费按1/3收取,其他条款按照本意向书履行。乙方被授权一公里范围内另行开店的,甲方只收取管理费和保证金,不再收取加盟费,其他条款按本意向书履行。

十二、本意向书甲方与乙方单方解除意向书的(未严格按本意向书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三、本风味砂锅居加盟意向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十四、本意向书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齐先生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