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保密协议书(精选5篇)

人员保密协议书 篇1

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书甲方:

人员保密协议书(精选5篇)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且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将会获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所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前述信息、秘密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2.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专利技术”系指乙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含申请)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3.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技术秘密”系指乙方专有,并且虽未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但乙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生产工艺或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制造方案、工艺流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4.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商业秘密”系指乙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5.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甲方对上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乙方的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甲方的保密义务

1.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媒体和公众)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甲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3.在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乙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实施或使用乙方专利技术的全部或部分)。

4.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乙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务部负责人。

5.甲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

6.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承认乙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甲方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研发或获得、制作的乙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7.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8.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甲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将其保管的所有有关乙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乙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9.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知识产权归属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及法定经济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及经济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四条保密期限和保密费

1.本协议自甲方入职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2.甲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3.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乙方无需在甲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赔偿。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乙方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甲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乙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乙方的损失按照方法(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或无法计算的,损失数额为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甲方(或其协助的第三人)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乙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权利的,乙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了其他侵犯乙方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等合法权益或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撤销包括期股期权在内的授予甲方的一切奖励。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乙方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支付。

5.乙方保留一切通过法律手段追求甲方违约或侵权责任权利,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深圳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员保密协议书 篇2

公司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甲方:公司

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住处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部门或分公司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

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

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支付了“职务保密津贴”元,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详见每月工资单该项目具体数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4、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3个月,甲方予以设置适当的脱密期。

5、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6、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竞业禁止及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2、若乙方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任职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3、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

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分别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人员保密协议书 篇3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书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人员保密协议书 篇4

编号:

单位:

姓名:

××保密委员会

年 月

说 明

一、凡在××单位从事涉密工作的涉密人员均须签订本协议书。

二、涉密人员根据自己所在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在以下签订人涉密岗位、签订人涉密等级、签订人脱密期对应的内划“√”。

三、涉密人员在签订本协议书前,须仔细阅读并知悉各部分内容。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签订人涉密岗位:涉密管理岗位

涉密科研岗位

涉密其它岗位

签订人涉密等级:核心涉密人员

重要涉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

签订人 脱密期: 5年 2年

4年 1年

3年 半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等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国家秘密事项的安全和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承担或参与各种管理、研发、生产任务时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与乙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使乙方知悉与其工作业务有关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相适应的保密工作环境。

(三)负责对乙方不宜公开的保密成果做出评价,不因保密事项影响乙方的评奖、表彰以及岗位聘任。

(四)负责对乙方执行保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给予乙方奖励或处罚。

(五)负责或委托指定单位对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离岗后不再享有保密补贴)。

(六)乙方在调离前,甲方负责检查和督促乙方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是根据《××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审查、界定程序确定的涉密人员。乙方作为企业有关秘密信息知悉者之一,非上述秘密信息的权利人(所有人)。乙方在享有涉密人员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涉密人员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利。

2、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科技交流、展览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3、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4、按照企业相应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补贴。

5、涉密人员应享有的其它法定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机关制定颁发的各项保密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3、自觉接受各级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

5、发现泄密隐患和发生泄密事件,立即向局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乙方除愿意承担以上涉密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之外,还愿意承担以下义务:

1、掌握本岗位的保密范围,明确所负责工作的保密责任。

2、不向任何第三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披露、提供、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学术报告、新闻报道、成果申报等任何方式公开或传播涉密信息。

4、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使用上述秘密信息。

5、不在国际互联网,无技术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不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密件、密品。

6、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内存储涉密信息和工作信息。不在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涉密信息,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携带外出,要经过审查、审批。

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严格遵守外事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安全,并主动如实地向局保密委员会反映个人因公或因私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交往情况,接受保密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8、未经审批不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国(境)外。

9、因私出国(境)时,严格按照企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

人员保密协议书 篇5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___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___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 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_×_”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___”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