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通用8篇)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1

我叫 ,户口在 乡镇 社区,居住在 ,现根据我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如下承诺: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通用8篇)

1、我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没有隐瞒、伪造、虚报,若不属实,我愿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相关低保政策规定接受处罚。

2、我愿接受各级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愿意积极参加社区低保评议并如实反映情况。

3、我的家庭在享受低保期间,如收入、人员、住址等与享受低保有关的事宜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到所辖社区汇报,如没有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后果,我愿按照法规接受相应处罚。

4、我在享受低保期间,要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愿接受劳动、乡镇、社区等部门介绍的技能培训和就业,若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我愿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除外)。

5、我在享受低保期间,按时到社区签字盖章,如因个人原因连续3个月不签字盖章,我愿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

6、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民政局、乡镇、社区存档。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2

为明确申请救助人义务,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理念,确保政府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规定,由申请救助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保证因申请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救助向民政部门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等欺骗行为发生,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有权终止救助,并追回已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本人自觉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规定,按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完成相关程序。如因本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享受救助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三、本人在结束住院治疗后,同意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完成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程序后,及时配合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办理住院救助资金结算手续;同时如数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否则,相关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3

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服务环境,更贴切快捷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服务,湖口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接受公众监督。

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城乡社会救助各项政策。

二、低保审批:接到乡镇上报低保申请表后,1周内派员上户调查,15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低保金发放:城市低保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按季发放。

四、城乡医疗救助:接到乡镇上报医疗救助申请表后,15日内审查审核完,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公示后无异议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给予救助资金。

五、热情接待来信来访,作好登记,认真解答上访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对提出问题不能及时解答的,调查核实,10天内予以回复。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4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规程(试行)》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家庭在申请、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愿作以下承诺:

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倍的罚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每季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及水、电、气等支出票据,保证不隐瞒;

3、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如果使用和购买高消费非生活必须用品、汽车和高档家用电器等,房屋装修(拆迁、安置房屋简装修除外)、子女入学择校、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等,均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取消低保待遇;

4、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5、积极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愿意接受社区居委会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区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活动),服从社区管理(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二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低保金);

6、愿接受劳动就业部门和街道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的就业安排。(凡属个人主观原因二次安排岗位不服从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待遇);

7、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取消低保待遇;

8、保证低保期间人户一致,如人户分离,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入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户籍无法迁移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9、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房产、证券、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5

我叫 ,本人因家庭收入低于滨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政府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现郑重承诺:

一,我已阅读并且透彻的理解了《滨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愿意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和家庭情况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我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我坚决服从民政部门城市低保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动态、分类管理制度,按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四,我愿意积极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热心社区环境和治安,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力争做文明居民,服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五,我要坚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努力学习,自强自立,远离赌博,尽早掌握一技之长,争取上岗就业。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交社区居委会,一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由民政局存档。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街道办事处盖章

二0 年 月 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6

本人家庭成员因下岗(失业、重残、重病、 )等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请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等,保证真实无误。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汉台区民政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自愿主动配合一切调查,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住房、消费贷款等情况,并保证真实可信。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力暂未就业的,自愿参加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不联系时,可视为已有就业岗位,即自愿放弃低保待遇资格。

本人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或有与现行低保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同意按照《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是相关规定处理,如有隐瞒、伪造、虚报、欺骗等行为,自愿接受民政部门随时停发低保金待遇的处理,并主动退回所享受低保资金,同时缴纳所领取低保金3倍以上的罚款。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7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现代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做如下承诺:

一、在申请及被调查中所有表述的内容完全真实。如不属实,愿意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接受处罚。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1、当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或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时,愿意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2、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愿意参加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积极参与社区为我的家庭成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工作。

3、当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保证在1个月内及时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报。

承诺人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城市低保救助承诺书 篇8

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愿向政府作以下承诺:

1、每季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及水、电、气等支出票据,保证不隐瞒;

2、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如果使用和购买高消费非生活必须用品(如手机、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汽车和高档家用电器等),饲养宠物、房屋装修、子女入学择校、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等,均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3、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4、积极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从社区管理。(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二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低保补助金);

5、愿接受劳动就业部门和街道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的就业安排。(凡属个人主观原因二次安排岗位不服从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

6、不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

7、保证低保期间人户一致,如人户分离,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入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户籍无法迁移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有劳动能力人户分离的,愿意接受社区居委会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区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活动);

8、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部门进行家庭情况复核,如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作为无法核实处理。

9、在领取低保金期间,若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现家庭情况与原申报的情况有出入的,愿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重新审核,暂停发放低保金,经重新核实后,再做决定。

如有违反上述1—7条规定之一的,则按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的规定,取消低保资格;违反8—9条行为之一的,待查清事实后,按规定分别办理。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