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存实亡”的探亲假浅析

“名存实亡”的探亲假应在改革中统一

关于“名存实亡”的探亲假浅析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新京报》6月21日)

追溯下来,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至今,已然有34年的历史。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然与时下的形势极并不相符。一方面是职工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之前的主要的基本工资,向奖金、加班费等综合性变化,而且后者往往更多。如果一旦执行探亲假,也就意味着其将受到相对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是,经济的所有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当初简单的国有、集体所有制,向时下私营、混合等多元化所有制转变,当初的“国家兜底”变成了时下的“市场主导”。探亲假只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制度的设计本身就缺乏公平。

从某种意义讲,探亲假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安排,主要针对与配偶或者父母不能住在一起的职工,作为对国家分配造成“不能住在一起”的补偿。然而,时下的用工形式十分多样,而不能住在一起又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得探亲假的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虽然时下“空巢老人”的状况日益严重,确实需要探亲假这样的特殊通道,然而关爱父母是一个社会性话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诉求。换言之,有探亲意愿和情感需求的,又何止于“不住在一起”者,繁忙的工作剥夺了劳动的休息权,也让他们与父母团聚变得遥不可及。

在带薪休假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这样的补强缺乏现实性意义。因而,要让探亲假从特例走向普及,不能仅是出台细则,让探亲假更具有操作性。而是应当考虑将其与时下的年假结合起来,真正致力于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让“常回家看看”成为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因而,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对探亲假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探亲权利,又要不给用人单位带来负担,又要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考验着探亲假的最终走向。正如相关专家所言,对探亲假不能简单地取消,又不能简单地照既有制度执行,而是应当结合带薪休假制度,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探亲假的权利赋予到带薪休假中,或者说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让带薪休假真正落到实处,而不只是一种纸面权利。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员工的特殊情况,适当延长一定数量的探亲假,或许才能达到多赢的效果。

一项好的制度必须要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探亲假的尴尬在于,其存在天然性的短板和不足,甚至沦为弃之可惜又难以食之的“鸡肋”。或许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只是保障强制性的带薪休假,而至于探亲假的多少,则由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在行政调控的基础上,用市场的供需去进行解决。比如慈溪一家民营企业推出了人性化措施——员工每年可享3次带薪探亲假,还报销来回路费。企业的这种“自选动作”,就是市场力量在发挥作用。因而,尊重客观规律和现实情况,在立法时不过于激进也是一种法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