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退租解除租赁合同(通用3篇)

商铺退租解除租赁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商铺退租解除租赁合同(通用3篇)

甲、乙双方就_年_月_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元;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_元;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___等物品,价值人民币_元;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_元。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_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_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商铺退租解除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街(路) 号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商铺退租解除租赁合同 篇3

案情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