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流转合同(精选3篇)

农村荒地流转合同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农村荒地流转合同(精选3篇)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意见书附件一),决定将位于 组位于 一带荒地承包给乙方作开发,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个体承包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同意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转让给乙方开发,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个体所有的坐落在 亩荒地(发包给乙方经营,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 年 亩,共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承包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年 亩承包费用 元人民币。

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全票通过,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乙方在开发转让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甲方所属村民。

七、乙方在个体荒山转让开发合同期间需要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乙方在个体荒山转让开发合同期间,所规划范围的树木可采伐。

九、乙方在个体荒山转让开发合同期间,有权使用公共道路,如发生纠纷由甲方给予解决。

十、乙方取得土地转让开发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入股、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有疑义。

十二、在本合同有限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违反合同条款,否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承包金的两倍。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除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外,违约造成的损失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六、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十七、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和土地原有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本合同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荒地流转合同 篇2

林地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林地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生态、水土平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民主乡小谷溪村石灰窑组(小地名华龙屋基)的壹仟亩(1000亩)集体荒山荒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县林业局荒山造林验收面积为准)。转让林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小谷溪村代家沟组组界;南:齐邓家湾大河;西:齐小谷溪村徐家山组曲别拉门的自留山边界;北:齐小谷溪村石灰窑组吉胡拉区的自留山边界。

二、荒山荒地转让的期限:流转期限为伍拾年。(即:从20xx年九月一日起至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荒山荒地流转的价格(含以后林区公路的占地补偿费)为每亩壹佰肆拾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荒山荒地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贰拾,待以乙方的名益办理了流转荒山荒地的林权证后,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捌拾。

四、荒山荒地流转后,乙方在林地所辖的村组修筑公路时所占用农村居民的土地一律不另作补偿,土地上的附作物也不再作补偿。

五、流转荒山荒地的用途:本流转荒山荒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及相关种养殖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决定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

2、依法享有荒山荒地流转收益权。

3、按合同约定流转荒山荒地的期限,在期满后收回荒山荒地的经营权。

4、甲方确保流转荒山荒地的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分和经济纠分,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若在流转后发现原存荒山荒地有权属纠分和经济纠分,全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6、遵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流转期内,若乙方需将获得经营使用权的荒山荒地再进行转包、出租、抵押、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荒山荒地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8、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或林权变更登记。

9、协助乙方处理修筑林区公路时遇到的困难和路政事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流转荒山荒地的使用、收益和对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荒山荒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有权享用已修好的通村公路,但有义务维护。

5、流转期满时,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附作物全归乙方处理,但期限不超过两年。若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在第二次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持流转地的用途,乙方不得用于非法建设或闲置荒芜,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种养业。

7、乙方实施造林和管护的措施:荒山应在两年之内完成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次年的四月份前完成更新。

8、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地内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9、依法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地有害生物防止工作

10、按时、足额支付荒山荒地流转费。

11、流转期间,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时,需报甲方备案存档,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年限。

(三)、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在本流转合同签订的30日内,持原有林权证和流转合同,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4、流转土地上原有的林木归乙方所有,转让价款中包含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全部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

2、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乙双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荒地流转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

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036426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083407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