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公司楼分包装修合同(精选3篇)

厂房公司楼分包装修合同 篇1

甲方:

厂房公司楼分包装修合同(精选3篇)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因生产需要,经与乙方协商,由乙方提供足额、技术熟练的装饰工及相应的管理班子进入由甲方施工的______________公司厂房、办公楼项目并承揽该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特制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作期限

进场日期暂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具体时间由甲方通知;终止日期根据工程进展、乙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现场文明施工及综合管理等情况由甲方确定。

二、劳务承包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作内容

1、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公司厂房、办公楼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工作内容为,乙方具体操作范围以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划分为准。

2、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3、装饰装修工工作内容:

准备工作:熟悉施工图纸,配合本工程施工员放线,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抹灰及其它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下列各项工作:、抹灰:包括清扫、冲洗基层,洒水,架支,递灰,接灰,找平,抹面,压光等全部操作过程。外墙抹灰包括翻板子。内墙及天棚抹灰包括搭拆施工简易架及翻板子。、运输:包括沙浆、块料、自用架子材料等场内外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调制砂浆:包括楼地面装运原材料、配料、过磅、开关机器、移动拌板、清洗机具等全部操作过程。、清理:包括保护好门窗、暖气片等成品的清洁以及清除残灰、残渣、落地灰等,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楼地面、墙柱面镶贴块料面层工作内容:包括基层清扫、刷洗、水泥砂浆打底、弹线、选砖、切砖、磨砖、浸水、贴砖、擦缝、清理净面以及预制水磨石板、饰面砖、花岗岩板打边磨细和花岗岩板钻眼、穿丝固定等全部操作过程。干挂花岗岩:包括钻孔、安铁件、装角钢、不锈钢、挂花岗岩及搭拆施工简易架等全部操作过程。

油漆工程工作内容:清除灰土、污迹、臭油、钉子,点漆片,修缝,调抹腻子,磨砂纸,过水,成品配料,遮盖不应喷刷的地方。金属面油漆前将表面的灰尘、锈斑、焊渣、毛刺等清除干净以及材料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搭拆施工简易架和移动活动架子等工作。

涂料工程工作内容:基层请理、补小孔洞、配料、刮腻子、磨砂纸、刮涂料等全部操作过程。

三、承包工程费用

1、在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且施工质量验收优良,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均达到甲方要求,按如下单价包干:

内墙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

外墙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

楼面贴地板砖:_______元/平方米。

墙面贴瓷砖:_______元/平方米。

墙面挂花岗岩:_______元/平方米。

油漆:_______元/平方米。

外墙涂料:_______元/平方米。

2、以上各包干单价中已包括各种工资、津贴、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自备工具用具费、劳保费、医疗费、差旅费、管理费、税金等各种费用且包括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奖_______元/平方米,工期提前或按期完成奖_______元/平方米,安全无伤亡事故奖_______元/平方米,文明施工达标奖_______元/平方米等。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甲方每月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发的施工任务单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与乙方结算。每次结算支付应结款项的_______%给乙方,剩余的_______%余款待其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质监站验收评定为优良后_______个月内付清。乙方如承包范围的工作未完就要求退场,结算预留的_______%不予支付。

2、付款方式:甲方付款给乙方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五、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返工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工期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指令相关班组协助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罚款_______元/次。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首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要求甲方质检员进行验收。对不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无记录或记录与事实不符即要求甲方质检员验收,每发生一次,罚款_______元。

3、甲方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罚款_______元。凡当月发生上述现象_______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包干单价中_______元/平方米质量奖。

4、项目质检员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要求所有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安全事项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兼职安全员,配合甲方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

2、乙方必须定期做好班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4、由于乙方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伤亡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对项目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在包干单价中扣除安全奖_______元/平方米。若死亡一人,另罚款_______元;重伤一人次,罚款_______元。

七、进度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控制工期的进度作业指令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除扣除当期包干单价中_______元/平方米工期奖外,每拖延一天,罚款_______元。

2、甲方每_______月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乙方原因连续_______次达不到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必须服从。

八、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2、乙方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

3、乙方下班前,应将作业层的垃圾运至工地指定地方,不得到处乱扔,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用人工从乙方结账单中扣出。

4、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

5、甲方根据项目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每_______月对乙方进行考评,如乙方未达到考评要求,罚款_______元/次并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扣除当月包干单价中_______元/平方米文明施工奖,必要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

九、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

2、乙方上岗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3、甲方负责替乙方办理有关证件,办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就业证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每人每月_______元;暂住费由甲方按乙方在该项目居住劳务人员人数以每人每月元的标准替乙方代扣。

4、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施工机具。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支付劳务费。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派出甲方所需的在政治、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均合格人员。要求乙方负责人必须给所有民工投社会保险。

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缴纳质量保证金_______元/人。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

4、乙方必须按照施工预算核定领用材料并在施工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长材短用,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加倍罚款。

5、乙方必须爱护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负责赔偿。

6、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项工程。

十、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1、签订劳务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拟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所报花名册人员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名字及事实相符。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清单。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每人次罚款_______元。乙方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者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勿论原因,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项目规章制度对其处罚。

2、乙方指定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乙方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每日早、晚均要向甲方管理人员报到,偶尔离开须向甲方请假并委托代理负责人,如未请假离开或未委托代理负责人,每次罚款_______元。乙方其他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侯均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___元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节假日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减少,每减少一人,罚款_______元。

3、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_______元。

4、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转包。

5、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得破坏其它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6、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和不听安排的人员;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种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工期签证: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_______小时延误且无法进行其它工序的工作,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误工小时顺延工期,费用不作调整。

8、所有劳保费用包含在包干单价中,甲方不另外承担。乙方须随时做好雨、雪天施工的准备,配备雨、雪天施工所需的雨衣、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由甲方统一规定统一办理,乙方须交纳相应成本费。

9、乙方劳务税由甲方代扣代缴,费用按结算款的_______%标准扣除。

10、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其余款及风险抵压金作为支付甲方的违约金。

1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改另注条款。

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厂房公司楼分包装修合同 篇2

甲方(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出 生 年 月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甲方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现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经甲乙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 %,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 %,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本协议所约定年度净利润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净利润,在此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注: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公司所有费用、税金后公司的利润留成

三、甲方应在次年 月 日将分红款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知悉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所持有的干股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其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乙方不得以其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还债等;于此对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也不得要求乙方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五、双方认可:乙方基于自身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如不是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仍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实际履行期间的分红权。 六、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虚拟股(干股)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2、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要求,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5、乙方不愿意提取上年度分红款的,经甲方股东大会同意,乙方可以以其分红款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6、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如果甲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七、本协议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协议期限内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八、协议解除情形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A、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B、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D、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E、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F、侵占公司财产;

G、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H、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J、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K、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九、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厂房公司楼分包装修合同 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如今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须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就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一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一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合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教研员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