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物品安全协议书(通用3篇)

寄递物品安全协议书 篇1

派出所:

寄递物品安全协议书(通用3篇)

寄递企业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此安全协议:

一、寄递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收货验视等制度,确保寄递行业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快递、物流、货运站、客运站和邮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

三、寄递企业负责收寄物品时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和物品信息,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等详细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备案不少于1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

四、寄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货验收制度,对邮寄的物品必须要执行开箱、开包检查制度,发现违禁物品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寄递企业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禁物品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制定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凡在侦办案件中发现托运违禁物品的,逐件追查到具体物流、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寄递企业必须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以及调查取证工作。

派出所(签字盖章): 

寄递企业(签字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寄递物品安全协议书 篇2

第一条:合同双方

1.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1.2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国的《民法典》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订立此合同。

第三条:委托内容

3.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 服务。器材和报价见附件清单 。

3.2 内容、数量、价格及要求:

全部施工制作均以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平面图为准,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整; 平面设计部分由乙方负责施工制作;

全部制作应符合防火要求,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条令,如因工作原因引起消防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全部施工保证建筑安全,不得出现坍塌、损坏,如发生质量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按时间要求准时进场搭建,如发生时间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4.1 合同签署10日内,乙方提供设计效果图、平面图,甲方确认和监督工程。 4.3 11 月 3 日安装到位。

第五条:费用和付款方式

5.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签定合同时,甲方预付款人民币 元整(¥ 元),余款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付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享有监督乙方工作过程和最终审核确定乙方工作的权利。

6.2 甲方有向乙方施工工程派驻监理的权利。

6.3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义务。

6.4 甲方应提供乙方确认的图纸、签字稿和加工需求。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控制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配合。

7.2 有要求甲方不向第三方披露各项费用等商业机密的权利。

7.3 享有按合同规定时间获得报酬的权利。

7.4 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及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7.5 有严格按照甲方所提出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交货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和对方违约外,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或者乙方未按 时完成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则处以合同上该项目总金额双倍的赔偿,并于一个月内支付给对方。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已合理的谨慎行事,但不能合理的预见,不能控制,不可避免,并其结果导 致或造成该方不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包括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第九条: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9.1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

9.2 如被通知一方在上述10日内既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也不对其行为进行书面解释,通知一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 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 后六十(60)天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申请 仲裁。

10.2 仲裁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11.1 本合同的制定、有效性、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因上述事项引起的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寄递物品安全协议书 篇3

使用ZLP-800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时,除遵守建筑工地有关安全规定外,还应严格按本协议执行:

一、使用吊篮人员均应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持《电动吊篮操作证》,方可上岗进行作业,非制定人员不得动用吊篮。

二 、楼顶吊篮悬挂机构必须安全、可靠、稳定,每台吊篮配带的配重数量不得短缺。

三、 吊篮严禁超载使用,额定载荷不得超过800公斤/台。

四、 工作必须检查:

1、 前列二、三项。

2、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与安全锁连接大绳,若违反操作要求,发生事故与出租方无关。

3、 所有连接件齐全、牢固、可靠,无丢失、损坏。

4、 提升机串绳正确,钢丝绳无断裂、无死结、无硬弯等现象,每捻距中断丝不得多于4根,钢丝绳下坠铁齐全、离地。

5、 安全锁无损坏、卡死、动作灵活,绳索可靠,严禁将开锁手柄固定于常开位置。

6、 电气系统正常,冲顶限位行程开关灵敏可靠,位置正确。

7、 每次使用前均应在2米高度上、下空载运行2-3次,确认无故障方可使用。

五、每次吊篮运行只能由一个人控制,在运行前提醒吊篮内人员,并确定上、下方无故障物防可运行,下行时特别注意不能碰到绳坠铁。

六、上吊篮工作时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吊篮作业,禁止在篮内吸烟,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对钢丝绳及电缆作安全防护并禁止利用吊篮作接触地板,禁止在篮内用梯子活其他装置取得较高工作高度。

七、吊篮任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必须通知专业人员维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除、拆卸、更改吊篮的任何部件,特别是安全锁装置,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不准将吊篮作为运输工具频繁垂直运输物品,

九、遇到雷、雨、大风(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任何人不得使用吊篮作业,应停置地面。

十、雨天、喷漆作业及吊篮使用完毕时,应对提升机、安全锁、电气箱进行遮盖,下班后切断电源。

十一、承租方应负责屋面防水的保护,否则造成损坏出租方概不负责。

十二、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从吊篮内向外攀爬或向楼内跳跃。

十三、设备使用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划出安全区,架设安全网。

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吊篮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遵守其各项条款之要求与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协议,因吊篮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由供货方负责,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承租方(签章) : 出租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