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精选10篇)

代建合同 篇1

甲 方:

代建合同(精选10篇)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洽谈,就该代建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

1、项目名称: 工程

2、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

4、建设地点:

5、项目总投资:

(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二、项目代建内容及方式

1、代建内容:

乙方作为该项目的融资代建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具体包括:(1)项目的融资工作;(2)前期报建审批、规划设计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3)开工前的三通一平;(4)用地红线以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有建安工程、配套设施工程;(5)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6)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事项。

2、代建方式:

(1)甲方负责委派工地代表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2)乙方负责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并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3、融资方式: (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代建)

三、代建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

1、代建项目工期约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代建项目质量约定

(1)项目合格率100%。

(2)获市优良及其以上奖励的工程项目,甲方按该项目获奖部分工程造价的1%奖励乙方。

(3)不合格工程,乙方除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外另按该项目工程建造价2%给予处罚。

四、双方责任及权限

1、甲方责任与权限

(1)负责协调乙方项目供地、拆迁工作,协调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规划、设计、招标、监理、质量监督、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及相关办证手续。

(2)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项目成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审核等工作。

(3)负责配合乙方向银行融通资金,为乙方提供项目融资的必要条件。

2、乙方的责任及权限

(1)负责按项目的融资计划按时融资,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给参建单位。

(2)负责按规定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相关施工手续。

(3)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代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运作程序及资金保证措施。

(4)负责在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

(5)负责每月末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财政委派会计签字确认的有关投资完成额、进度、质量情况的月度报表

(6)负责将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

(7)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代建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8)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按甲方要求将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该代建项目,不挪作他用,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按国家保修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五、工程建设成本结算的确定

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费用、建安工程费、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及行政规费等、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贷款利息、所应缴纳的税费与其它财务费用。

2、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按现执行公布的20xx、20xx年江西省相关定额(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与相应的费用定

3、融资代建费用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xx]19号)执行。

六、工程资金的管理

1、乙方根据当年市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按项目建设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委派项目会计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

七、决算审核及工程验收

1、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办公竣工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工程建设投资款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xx]19号)有关精神办理。

八、奖惩措施

1、乙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融资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未按此规定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告知甲方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经过科学管理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九、其 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若与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有冲突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叁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 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 农业项目咨询,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双方合意达成条款如下:

一、受托事项:

委托乙方实施 农业项目咨询 ,委托期限为 20__ 年 月日至 20__ 年 月 日。

二、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提供项目进行中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3.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乙方付款;

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合同价款;

5. 不得委托乙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6. 其他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三、乙方责任:

1.在甲方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工作;

3.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遵守项目履行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5.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四、项目内容:

申请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

深圳市菜篮子示范基地

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无公害产地证书

农业部颁发的无公害产品证书项目

五、项目完成标准、时间与质量考核

以两年为期把以上甲方委托办理的农业认证项目以拿到证书为准,如果有哪一项不通过的,退回已收取的相关的咨询费用;已通过并拿到证书的,则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余下的款项。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 咨询费:根据乙方完成的咨询项目内家,双方约定本项目服务费用共计¥ 元整(大写 元整),付款期限约定如下:

a) 甲方应在合同签约当日付合同总金额的 4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b) 甲方应在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上门考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C) 甲方应在获得认证证书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或项目所需资料、信息,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甲方负责其后果。

2.乙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如果无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无法完成的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判。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 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七、其它: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协议属于项目委托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建合同 篇4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7.1-.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代建合同 篇5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 份。 委托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

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注: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____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的联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

使用单位为代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同意按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政府资金。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5)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甲方:乙方:日期:

代建合同 篇6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7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代建合同 篇8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6号)及《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7号),为保证金港新区农民拆迁还建小区“金港一号”项目顺利实施,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占地约200亩,该项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筑总面积约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区内道路、景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人防、安防等。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甲方自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夏发改投资【20xx】31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批准日期):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日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暂定为柒亿玖仟陆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终工程造价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单位造价为准。 (暂定包干价2100元/㎡)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 6月 6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

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

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按立项批文上所规定的项目规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总面积200亩红线范围内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达到普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交房标准。

2、配套工程:项目红线内的一期工程的供电、给水、雨水、污水、道路、绿化、停车场、天然气、安防、路灯十大配套,达到设计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内容:

(一)建设实施代建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区招标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委托人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及履约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4、负责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的手续

5、按竣工验收制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6、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配合委托人办理交房后的各种证件。

第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最低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住宅要求达到普通商品房建筑交房标准。

第四条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设和交付试用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签订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建筑规划批准文件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证明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八条 代建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范围的工作内容实行平方米单价包干,具体单价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及相关费用):按区政府专题会议决议,该项目按建筑面积2100元/㎡计算(此项单价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费而可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实际产生企业所得税,则由委托人与代建人共同协商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承担方式。)代建方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实际工程结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高于平方米包干单价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担,在此条件下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

2、结算方式:房屋验收后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分别乘以单方造价计算工程总造价。(包干价2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

(一)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

1、20xx年付工程款2亿元。

2、20xx年付工程款3亿元,按季度并结合工程进度分4次拨付到位。

3、工程竣工验收交房后,余下工程款在20xx年分两次付清(20xx年3月付至90%,20xx年12月付清)。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预留5%的质量保质金,并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若在工程项目质保期内发生工程维修或工程质量问题,代建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3天时间内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若代建人在要求时间内未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自行维修解决,所产生费用在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项代理人管理费已经包含在代建工程包干总价中,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即代建人实际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费为代建项目包干价减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设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延长期限管理费。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代建合同 篇9

项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代建人:(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 。

建设工期: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10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将 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 内容。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 招标代理形式:邀请招标

二、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1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 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 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 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帐,全部费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 元或仅支付 元,乙方均无异议。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