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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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码:

出口合同(4篇)

86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

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

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

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

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

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

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

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

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

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传:22243 chemi cn

传: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

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

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

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

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

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

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

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

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

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

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

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

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

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

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

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

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

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

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

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

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

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

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

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

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

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

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

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

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

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

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

船的时间.

(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

50%计算.

五, 滞期费:

①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

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

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②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确认的装货

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 商品检验:

①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

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

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

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

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

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

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

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

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

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

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

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

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

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

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

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

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

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

行部分总值的1%.

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

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

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

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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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款合同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款合同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 信用证:由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___________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信用证。

1.2 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 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 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 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 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破产。

7.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 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

借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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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行纪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为明确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 价

总价

交 货 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按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出口货物,并办理与货物出口有关的事宜(包括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等)。

2.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甲方为乙方出口货物的委托手续费为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费用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报酬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外商索赔,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包括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等);如甲方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对甲方因此向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的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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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 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 信用证。该 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 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