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合同十篇

评审合同 篇1

甲方:

评审合同十篇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评审 工作任务,为了明确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

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5. 施工图设计评审工作委托书

第二条、 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2.1. 合同书

2.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会议纪要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项目名称:

3.2. 工程概况

本期工程

3.3. 项目地点

第四条、 合同范围及标准

4.1. 合同范围

乙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评审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评审的内容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重大设计变更等。具体评审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南方电网公司设计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执行标准

4.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设计评审工作。

4.2.2深度要求按南方电网公司设计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资料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1 项目委托书1无随合同签订一并交付

2工程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1无随合同签订一并交付

3施工图、施工图预算等设计成果1满足评审需要随合同签订一并交付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资料文件

序号成果及文件名称份数内 容 及 要 求提交时间

1组织评审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出具会议通知1满足合同和有关部门的评审要求合同签订后,协商有关部门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落实

2

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报告1满足合同和有关部门的评审要求合同签订后,组织评审会后并收齐供电局相关部门审图意见后,及收到甲方全额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

相关报告提交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工程方案变更、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时间顺延或另行商议。

第七条、 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7.1.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__]10号)文和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7.2. 收费金额

经双方友好协商,上述评审工作采用总价包干形式,评审费含税包干价确定为:人民币 (¥ 元)。上述合同价格已经包括乙方为完成合同范围内报告编制和现场服务(如有)所需要的全部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的报告编制、差旅费、税费等,上述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7.3. 支付方法

7.3.1在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完成评审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并顺利召开施工图评审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即人民币 (¥ 元)。

7.3.2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即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收齐与会各方、供电局相关部门审图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 工程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报告。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8.1.2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顺延乙方的完成时间。但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有明显错误而没有通知甲方复核更正和补充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8.1.3如甲方变更项目的内容、规模、范围、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能按期提供评审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或修改评审意见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已耗工时、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包干费用。

8.1.4若因甲方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评审服务工作量及提供的工作成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但不再支付违约金。

8.1.5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支付评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进度款(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8.1.6甲方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评审问题。

8.2. 乙方责任

8.2.1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评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乙方应当配备具有按照约定开展评审服务项目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为甲方评审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和方案,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设计评审工作。

8.2.3乙方为甲方提供评审服务的人员系乙方员工或由乙方聘用的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与乙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相应责任。

8.2.4 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2.5乙方不得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本合同产生的成果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8.2.6乙方应保证评审服务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数据、方法、知识产权、成果等合法有效,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2.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继续完成评审工作,但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如乙方不再履行或不能履行,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

① 乙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甲方,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甲方损失的;

② 乙方违反保密责任的;

③ 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8.2.8乙方交付评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8.2.9乙方承诺,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评审方案是经过优化、经济合理的,并保证通过广西电网公司和供电局的审批,提供全程优质的服务。

8.2.1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递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评审报告,每逾期递交一天,应承担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9.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9.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对方书面请求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① 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要求改变项目进度计划;

② 因甲方资源配置不到位,以及乙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评审项目被迫推迟,需调整项目进度计划;

③ 需增加评审服务内容;

④ 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

9.3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

① 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② 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不能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时;

③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9.4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提供评审成果或者提供的评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 甲方因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母公司的规定、要求或者其他情形使本合同履行不必要、不可能的。由此合同解除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评审服务工作量及提供的工作成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

④ 作为合同标的技术评审工作成果已经他人公开的。

第十条、 其他

10.1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评审文件份数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应甲方实际要求,乙方向甲方增付评审文件时,增加的文件份数另收晒印工本费(A4规格工本费单价不超过0.3元/张)。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建设工程评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南宁市法院起诉。

10.4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执两份,乙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并加盖双方合法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方单位名称: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合同 篇2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____(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___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__份,附件__份,附图、附表__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申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申报单位签字,单位印章____

评审机构签字,单位印章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评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受委托,马鞍山______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 申报 行业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开展评审活动,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担的义务:

1、应做好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准备,在乙方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自评工作。

2、按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详实、准确台帐。

3、允许并协助乙方在现场调研、咨询和考评服务。

二、乙方承担的工作

1、组织专家对甲方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准化情况进行咨询和考评,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2、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咨询、考评整改意见书》。

3、组织专家对甲方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正式考评,宣布考评结果。

4、对考评结果做出结论,编制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标生产准化三级 行业企业考评报告》,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报送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申请发牌。

三、报酬及支付方式

1、咨询、考评费用: 整。

2、费用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支付 整,考评结果宣布通过后五日内支付余款。

3、乙方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评审合同 篇4

甲方(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项目的专家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白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讲课地点,乙方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出席。

2、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_个月书而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兼职担任专家顾问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与乙方协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不限制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但乙方需保证讲课内容的质量。

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产品光盘、推广资料。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奖励

1、乙方的报酬为每月的月薪_________元(人民币)由甲方在次月的_____日前支付。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五条、保密责任

1、乙方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白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在本合同期满_____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2、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评审合同 篇5

合同评审指的是和甲方签订合同之前,对自身是否能够满足甲方要求的确定的过程。

正式合同的评审,一般都是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注意保存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做为审核证据。

口头合同,一般有个记录就行。一般有调度的企业,体现在调度记录里。注意完整性就行了。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评审合同 篇6

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就上述项目的订购,甲方委托乙方订取____方式进行订购,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组织订购,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始进行本项目的订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乙方作好订购(招标)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订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别商务要求;

(二)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订购人按合同约定和政府订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订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编制订购文件,请专家审查、订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订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订购办)备案;

(二)订购文件报送订购办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政府订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网站(《_______》、《______》、中国政府订购网站、______省政府订购网站、_____政府订购网站)上发布政府订购公告并发售订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订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

(五)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集订购和报价(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订购办;(六)发出成交(中标)通知,组织甲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订购办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有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并填制《______政府订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式四联)。

(八)接受_______政府订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对订购(开标)前供应商情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审(评标)情况均应作好保密工作。

五、甲方______(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专家。

六、乙方承担订购(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

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收取货物、服务、工程______%;中标服务费,公务用车按定额每辆______元收取服务费。

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本项目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完成。

八、本协议经临_____-财政局政府订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备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除不可抗力或因实施协议可能危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成交(招标)失败,甲方保证不撤消委托并保证与成交(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责任方向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评审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_________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评审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电子商务协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研究项目,需要临时聘用咨询专家,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条件,予以聘用。

二、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为甲方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三、劳动报酬

评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在评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直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工作规定:

3、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甲方有权拒接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及评审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有权获得完成咨询、评审工作的相应劳务报酬及评审费用。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电子商务协会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评审合同 篇9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 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审合同 篇10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________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________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____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

第十条第

(六)、

(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____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

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____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________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____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