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信代( )第 号
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_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______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盖章,乙方、丙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2019代办合同(2) | 返回目录编号:渝房中介( )[200 ]第(
)号
重庆市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受托人(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及证号
电话
注册经纪人姓名
注册证号
电话
经纪人协理姓名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房地产代办手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办的房地产基本情况
所有权人/承租人:
座落: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标的物价值(万元):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号:
预售合同登记号:
房地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性质:
备注:
二、委托代办事项(选项打“√”)
房地产交易登记
房屋使用权过户
房屋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二手房按揭
转按揭
其他手续(
)
三、委托权限(选项打“√”)
全权代理:乙方以代理人身份,代为行使甲方权利、义务。在委托权限、期限内,乙方与第三人或有关单位、部门洽谈,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可以不到场,但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一般代理: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指导甲方填写、整理登记有关表格、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限制代办情况
甲方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的房地产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服务,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概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的下列服务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现下列情况随时终止合同:
1、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财产保全等;
2、属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的;
3、已作为抵押担保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5、弄虚作假和非正当交易一经发现的;
6、其他限制交易的情况。
五、甲方应遵守的约定
1、应出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料证明;
2、提交代办事项所需的、真实合法的、齐备的证件资料;
3、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4、有责任如实向乙方和登记机关介绍房屋基本情况及交易情况,并为其提供查勘现场的条件;
5、甲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甲方委托提供的权属文件及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乙方应遵守的约定
1、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经营资料证明;
2、在授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3、如实介绍代办的程序、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4、协助整理有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代为呈送登记要件至办证机关;
5、将代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告之甲方;
6、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甲方委托的事项,领取有关证件及登记合同;
7、为委托人保守其交易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甲方应交付代办事项所需的证件(选项打“√”不选“×”)
房屋所有权证
国土使用证
买卖合同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上级机关批文
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结婚证
身份证明
其他
八、代办时限
从甲方登记要件交验齐全之日起, 共____ 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事项。
九、代办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全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办服务费总额为____ 元(大写)。
付款方式如下(选项打“√”不选“×”)
合同签定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办服务费和税费。
合同签定后,乙方预收甲方代办服务费和税费____ 元(大写 ____ ),在领证时一次性结算。
因甲方原因中途停止委托的,甲方应按代办服务费总额的____ %支付已乙方劳务费。
乙方所收各项费用必须开具有乙方代办机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
十、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代办服务费的____%。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选项打“√”) :
1、 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2、 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十二、本合同(含附件____ 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办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即刻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2019代办合同(3) | 返回目录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委托方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方营业执照号:
主营业务: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开户行:开户帐号: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①、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②、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㈡、业务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③、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②、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③、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④、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⑤、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⑦、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⑧、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②、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③、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④、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⑤、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价格、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配合甲方进行业务宣传、咨询、查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检查;
⑥、认真做好各种卡的请领、登记、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将各类业务单册、收据存根、各类报表、用户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分别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双方在相关移交手续上签区分责任段落,不签视同甲方认可。及时足额划转代收的话费和服务费用,且按月向甲方填报代办业务情况报告表;
⑦、甲方允许乙方发展自己的分销商,但乙方给分销商的酬金必须与甲方同期标准保持一致,不得竞相压价和低价倾销,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该项业务;
⑧、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时,乙方有权止付甲方的费用。
三、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㈠、乙方代理费标准
卡类业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全省同期最优惠酬金政策。
①、ip卡业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②、193长话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③、165上网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④、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开户受理类业务:
①、130业务:乙方享受甲方当地最优惠分销商政策,并在甲方号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向乙方提供整段号源: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升高或降低价格,甲方按照乙方所发展130移动用户的实收话费总额(话费总额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基本增值业务费)给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记提),每年按---%提,直至第---年,乙方对每年所发展的130用户的话费实收提满---年后将不再计提。
②、寻呼业务:销售寻呼机代理费按照汉机----元/部,数机---元/部提取。
㈡、在甲方促销期间以上各项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如有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㈢、结算方式
①、甲方开立收入专项账户,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限将各项业务收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②、乙方收取的各项营业款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划拨,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划转代理费用,相互结算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四、业务监督与协商
㈠、甲、乙双方成立业务联络小组,负责业务监督与协商事宜,并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和协调处理;
㈡、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㈢、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随时磋商,对协商新增的合作项目等事宜,可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㈠、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内容,需在合同到期前60日通知对方。
㈡、如果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变成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其影响。
㈢、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并对本合同赋有保密义务。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2019代办合同(4) | 返回目录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
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盖章,乙方、丙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