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协议(通用3篇)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协议 篇1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协议(通用3篇)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更好的开展海运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沿海集装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在遵守:

1、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2、甲方同意将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配装集装箱船舶运输,使用乙方提供的集装箱运单。乙方将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款,代理甲方向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进行货物的配仓、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3、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一),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于订舱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订舱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4、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的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员书面确认后,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指示行事。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若是由于船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上述修改或取消,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仓回单》后,应及时以《订舱确认书》的形式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乙方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6、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送柜至指定地点交予甲方的装箱人装箱,甲方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基本状况;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干净、完好的集装箱,20’货柜最大承运量(货重)按照25-26吨/20’核载,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资料核载,倘若乙方资料核定承载数原因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自行装箱的,由于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

A、甲方必须在订舱委托书上确认运输费用和运输条款;如果订舱委托书中未注明,则按照乙方公布的运价计收;

B、双方订立在一定期限内的运输费用及费率,通过附件方式约定。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计收。

8、费用结算

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运费结算:

(1)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运单或货物;

(2)甲方于开航后30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3)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乙方提供上月甲方发生业务产生的费用对账单,甲方在5天内进行对帐确认,并在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费用:

(1)现金或银行支票、汇票的付款方式;

(2)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送交给乙;

甲方如果使用汇票支付运输费用,则甲方同意承担乙方无法按期成兑的最终责任,乙方有权采取恰当措施向甲方追讨所拖欠的费用。

运费从甲方工厂仓库至收货人仓库(DOOR/DOOR: — / 各个门点)以RMB .00/20’计。如情况特殊,乙方必须提前书面通报甲方或签订补充协议,经甲方确认后,该趟运输费按照确认价格核算。

9、如果甲方违背第7-8条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该协议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向甲方收回被拖欠的运输费用。

10、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如果甲方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费用或报酬,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单证、货物或中止有关合同的履行。

12、甲方授权乙方代领运单或者其它相关单证的,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单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有权将上述单证出质,由于甲方出质造成对第三人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海上运输费用为限。对于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对确认属于货物灭失、部分损坏的索赔,索赔方应担任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向保险机构进行索赔。

16、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货物或拒付或拖欠或暂扣运杂费等行动。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的,应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承运该次总运费的20%计算。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17、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高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18、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尺框架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一、租赁集装箱类型、规格:20英尺

二、租赁集装箱数量:(以实际提箱数量为

准)

三、租赁方式为灵活租用,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四、租金和租金支付及押金条款

1.租金:20英尺租金为元/每天。

2.租金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不满一个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五、租赁集装箱交付条款.

1.交接地:

2.箱况:甲方保证提供完好适货的集装箱(SEAWORTHY标准)。

3.上车费:由乙方直接跟甲方指定堆场结算。

六、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其内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

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八、租赁集装箱还箱条款:

1.还箱地点为:

2.还箱时集装箱的质量问题:

2.1甲方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还箱堆场。

乙方须安排集装箱退还至指定堆场

2.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按SEAWORTHY标准)。

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来承担。

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价单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对估价单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修理。

乙方应在甲方修理完毕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2.3退租下车费:由乙方在租金账单中与甲方结算。

3.重置费: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必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损失。

按照USD4500/20'FR为准,乙方支付重置费后,相关集装箱所有权归己方所有。

九、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乙方为营业需要供给客户使用除外),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十、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或擅自转租、变卖、抵押租赁集装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全部集装箱。

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的生效、履行、终止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个集装箱交接完毕后,相关箱号及交接时间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盖章后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昆明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战略合作、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集装箱货物运输配送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从昆明南站到甲方所指定单位的集装箱的汽车短途运输配送业务。

二、 甲方每次发送货物时,在铁路运输单据“收货人”栏内填写乙方及联系电话,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真正收货客户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并及时将送货地址、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传真给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传真的资料及时提货、送货,并按时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由收货人确认施封、箱体完好无损,完成交接手续。

三、 执行费用标准: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送货地址、具体箱型等,协商确定短途运输配送费用,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件作为依据(见附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 双方责任:

1、 甲方发送的货物不得超重,不得夹带危险品、违禁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传真给乙方,因甲方传递的信息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资料后,应在货物到达后两日内及时安排车辆,货物到达后因乙方安排车辆不及时,造成货物延运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 乙方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参加保险,司机应具备从业资格,以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箱体损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5、 乙方在到达站提箱时,应对集装箱箱体及施封状况进行确认。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提箱,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及时与铁路有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便于甲方向铁路部门索赔。如乙方在到达站提箱时没有发现箱体及施封异常,在掏箱时发现的因箱体及施封损坏造成的货损、货差,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 费用清算:月结;每月3日前双方财务人员进行书面核对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六、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受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 免责条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必须积极提供相关单据给保险、铁路等部门,以便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交由乙方所在地的司法机构仲裁。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的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从XX年5月1日起至XX年4月30日止。协议期满,双方若无异议,可简单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延续;若有异议,双方应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予以协商。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不尽完善之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昆明浩瀚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