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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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名称│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 计量 │数量
│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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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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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总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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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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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要求:
。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
。
买受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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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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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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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 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
│
住所: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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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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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