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附生效条款

借钱的同时双方还签下了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的完成作为还款的条件,结果,借款人迟迟不还钱,称补充协议没有履行,而债主却认为自己该做的事都做了。到底该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借款人和债主谁的说法更合乎情理?日前,这一离奇的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终于作出判决。

借贷合同附生效条款

金某和刘某是天津市一绿色休闲农庄的合作经营者,XX年8月30日,金某决定退出该农庄,由刘某对该农庄进行管理。退出当日,刘某向金某借款5万元,因金某是该农庄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双方除约定还款日期为XX年8月30日外,同时签下补充协议,约定“金某应协助完成有关农庄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宜……变更完成之日,便是其还款协议书的生效之时”。后因刘某迟迟不还欠款,金某将其诉上法庭。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立的借贷关系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赋予了合同生效条件,条件即金某在退出经营后需协助刘某完成营业执照变更事宜,而程序是“完成”,因刘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并未变更,因此法院认为金某的义务并未履行,据此驳回了金某的诉求。

『法院观点』

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时双方签下补充协议,该款项还款的条件为“金某需协助刘某完成营业执照变更事宜”,由此可见,金某只是配合地位,而农庄的年检和变更都需由刘某负责,且金某的资金在刘某处,因此刘某也有义务积极办理该事宜。但据了解,金某虽已同意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事宜并愿承担办理费用,而刘某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拖延办理,其行为已经属于为了己方利益不正当阻止附带条件生效。

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该条件已经完成,因此终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刘某归还金某欠款5万元,同时判令刘某办理该农庄的营业执照事宜,金某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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