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产保管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管 人
保管人: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寄 存 人
寄存人: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财产保管合同书 篇2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租金标准变动时,甲乙双方应按届时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重新签订_____________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工作。因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安全治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月交纳房租。逾期未交的,除补交欠交租金外,须另交所欠租金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逾期违约金。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六、租赁期内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合理使用,注意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共用照明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及设备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安全使用房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七)其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有上述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乙方承租房屋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需要乙方暂时搬出的,乙方应当及时搬出。房屋安全治理期间,乙方自行周转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搬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擅自拆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因乙方擅自拆改出现的问题或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主体变更时,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六)房屋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七)全家户口迁出北京市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四、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查。本合同终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二)结清房屋租金、供暖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五、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甲方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北京市财产保管合同书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供方:
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