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精选3篇)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精选3篇)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塔式起重机及相关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需方同意购买桂林长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如下产品:

产品

名称型号

规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单 价

(万元)数 量

(台数)总金额

(万元)

塔式起重机 米 米

标准节

附着架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注:

1、附着架拉杆长度在6米内,超出此长度价格另行协商。

2、以上价格含代办运输费用。

3、需方增加购买的标准节、附着架(如没有另外协议的)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4、销售发票为13%税费。

二、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结算期限:

三、质量标准:按有关产品行业标准及供方企业标准执行。

四、产品质保、维修

1、除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对该产品保修期为 壹 年(不含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钢丝绳、滑轮、轴承、刹车片、缓冲胶等零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设备故障,供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2、质量保修期内,需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供方应在24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因设备维修及配件发货期间造成设备停用,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供方违反合同规定,亦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付货款。

3、供方对由于下述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违规操作、违规保养、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零部件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2)由于未按要求加注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设备损坏。

(3)由于偷盗等人为或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

五、发货条件:发货前,需方提供货物运至安装地点的运输道路条件,并按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配重块,且安装场地、安装及卸车所需的汽车吊应满足安装要求,否则供方有权不发货。

六、包装标准:整机、加高的标准节、附着架为裸装。

七、启运地点、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 启运地点:广西桂林市高铁产业园灵川县富兴路10号。

(3)设备安装地点:为 ,需方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4)运输方式:供方代办汽车运输,货交运输方后相关风险由需方承担。运输费由供方承担;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货的条件(其条件见合同第五条),供方在确认其条件已经具备的_ 15 _日内发货。

八、安装责任:供方独立高度内包安装一次。卸车及安装吊车费供方负责(超出25T吊车费需方承担)。该产品的报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工作由需方承担相关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应在提货地或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验收货物并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供方视为验收合格;需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电话通知供方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内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自行运走,否则发生的货物丢失等责任均与需方无关。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条件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随机配件数量及供应办法:螺栓、滑轮、轴承、销轴、钢丝绳、电器等配件按独立高度所需数量配置,随整机同时供货。

十 一、供、需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提供满足运输要求、塔机安装要求的道路、场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及配重块。

3、在塔机进场及安装期间,需方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及协调工作,并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

4、需方负责塔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需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在三天内支付完所有货款。

6、供方需将合格的产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时送至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7、及时、如实的向供方反馈塔机故障或售后服务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者所提交的货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货及因需方未支付预付款而导致本合同自然终止的,则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地震、洪涝等客观因素除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单价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暂停发放其余货物,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方自负。

3、需方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不得将所购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抵债、赠予、调换等行为,否则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向供方承担标的物总金额30%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供方还有权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货款。

4 、供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期间,如需方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供方销售的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如在三十日内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货款。

5、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30日内,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货款,视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理,其处理方式为(选其中一项):①变卖或拍卖标的物,以所得款偿还本合同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处置费用,剩余部分退还需方。②供方取回该标的物,需方支付此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期限自发货日到供方运回日止,使用费每台每月按合同单价的5%计收,进退场装拆费按合同单价的8%计收,运输费按本合同运费的二倍计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在标的物返回后多退少补。

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可能将产生的赔偿数额双方在签约前均已知悉并理解,违约方同意在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自愿放弃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超过实际损失等为由进行抗辩。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否则视为未按照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的违约行为,需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给供方违约金;超过三十日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的,供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需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未付货款。

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生效;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解除方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

9、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争议,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贰年,货款实际付款人视同第二担保人。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权顺延发货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则从第10日开始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约定事项:

1、自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应在三个月之内提货完毕,超出时间供方有权调整价格。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应由需方直接汇入下表中供方账户;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视为需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声明:签字人在签字前已仔细看过并确认所有条款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广西桂林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桂县世纪大道支行

帐 号: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担保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2

租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丁岸路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需要用乙方的塔式起重机QTZ63型,臂长为55米,以下简称塔吊两台,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出租。为明确租赁原则及双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特订下列租赁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

根据甲方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需租用乙方的塔吊期限暂定。

二、租费计价方法:

根据甲方工程的具体情况,乙方同意按以下计价计算租费:自塔吊安装验收合格挂牌日至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停日止,按天计价(春节期间 20天不计费用),租金基价为500元/天,乙方每台塔吊司机工资为120元/天,实际24小时服务(司机的调配由乙方负责)。

1、塔吊进退场装、拆费为18000元,扶墙每套租金为15元/天,扶墙安装与拆除费2500元,超高的每个标准节租金15元/天。

2、塔吊地脚螺丝乙方代办甲方支付2500元,塔吊检测费由甲方自付。

3、塔吊停机,甲方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付租金总价的7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地质堪察报告

2、甲方应提前10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塔吊进场,乙方应确保按时进场。

3、甲方应完成塔吊的设备基础,并保证尺寸的准确性。

4、甲方应给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提供临时宿舍。

5、塔吊指挥人员、司机工作所涉及的通讯工作(含通讯器材)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塔吊必须是按出厂日期为准三年以内的设备。

2、合同签订生效后,确保塔吊能按时进场及安装验收合格,确保甲方能按时使用。

3、乙方应有义务做好塔吊的备案工作(安装与拆卸),并向甲方提供塔吊安装、拆卸方案及有关资料,塔吊检测、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派专业保养维修人员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塔吊能正常使用。

5、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应每日对塔吊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能影响到甲方的正常施工。

6、在施工中,如塔吊发生故障,乙方确保在5小时内(含夜间)抢修完成。故障抢修不及时的,对甲方施工造成影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塔吊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司机及其他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或技术问题及塔吊自身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塔吊在安装与拆卸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如因乙方管理不当、施工人员的操作与技术不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乙方组装、拆卸的车辆、机械对甲方或他人造成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9、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应执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十不吊”准则。

10、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不能很好的配合甲方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更换塔吊司机。

11、因乙方人员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施工中途停工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给甲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2、塔吊钢丝绳、料斗钢丝绳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

13、塔吊各配件的更换及施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①、安装、加节、拆卸必须由安装组配备安全员进行指挥;

②、所涉及到相关各类施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必须在进场前提供给甲方;

③、安装、加节的有效验收单及时提供给甲方;

④、每天、每周、每月的有效检查单必须及时提供给甲方(包括钢丝绳、料斗);

⑤、塔吊司机由乙方负责到位,并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每台塔吊至少有一个固定司机;

⑥、塔吊每次的安装、加节、拆除必须由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并把有效记录,及时提供给甲方;

七、本合同未说之处或因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松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清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3

需方: 签订地:

供方: 合同编号:

一、签约时间:20_年 7 月 20 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A、CB/T3811-1983设计规范;B、GB/6067-1985安全规程;C、JB/T2603-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30%,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65%,其余5%质保一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发票。 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供方承担 。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一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设备款,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无。

十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