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担保合同(精选3篇)

第三人担保合同 篇1

甲方(贷款方):

第三人担保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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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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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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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_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借款以__________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支票)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__________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_____和诉讼费用)。

第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贷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担保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内各项条款的全面履行。

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担保与甲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协议。

一、担保条件

1、丙方(担保人):为确保乙方(债务人)正当履行与甲方(债权人)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款义务,丙方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甲方(债权人)人,作为乙方(债务人)履行与甲方原合同内容相关的业务往来所有欠款的担保。

2、丙方(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担保协议约束,且已知道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它潜在的担保风险。

3、担保范围:为原合同各项下的丙方(债务人)应履行与甲方之间往来业务发生的所有债务及甲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等。

4、当乙方(债务人)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及原料的义务时,无论甲方(债权人)对原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义务

1、丙方(担保人)承诺在担保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担保资料、文件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均真实、完整、有效,包括签字、盖章均合法有效。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2、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更、经营方式改变,经营业绩下滑以及担保能力下降等任何情况的担保能力不足均应及时通知甲方。

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潜在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保留对乙方和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且担保人不因上述任何变动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丙方(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转让等情况,而给甲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债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担保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仲裁委申请仲裁,且为终裁。

四、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本协议随甲方(债权人)与乙方(债务人)原签订的合同终止日期结合乙方结算所欠款和欠原材料全部完毕后,本协议即终止。

3、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协议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执行。

五、其它事项

1、本担保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本担保协议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且不影响丙方为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担保合同 篇3

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能否对该动产进行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 原则上,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依据未记载的第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承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 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强行侵夺占有。

对于查封后,第三人拒绝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交出所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为公民个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为单位的,拒不协助,法院可否对其强制执行,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但是,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如租赁、加工承揽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的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争议未确定前,法院不可强制执行。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能够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但要明确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后,取得所有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拒不返还的,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买受人在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前,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四、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对被变更、追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并非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裁决机构提出异议,执行裁决机构驳回该异议,第三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决机构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院未经第三人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即对第三人占有动产进行查封,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条件进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对查封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另一种为第三人对查封动产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执行异议 如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享有租赁权,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动产,使第三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笔者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理解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第三人应无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是否违反实体法,属实体争议问题,应由第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