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论文

尽管个人所得税从其诞生至今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性税种,而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体税种。据世界银行1992年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本文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简况

世界税制演化历史的发展规律为:直接税(土地税、人丁税)-------间接税(流转税)-------现代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英国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契机是与法国战争筹集军费的需要。1798年创立了“三部课征捐”,翌年改为所得税。德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赔款的经费需要,182017年决定开征所得税。但不久因地主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而废止。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1891年颁布新的所得税法,为德国真正的所得税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英国开始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所得税改革。美国在这次改革动作最大。1981当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经济 “滞涨”困境,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经国会同意开始了税制改革。在里根两个任期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日本议会于1987年也通过了税制改革法案。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者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其中个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级制(10.5%一70%税率)降到1988年度的6级累进制(10%——50%税率)。在英、美、加、日等国对税制大动手术后,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法改革。

总的说来,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立法在制度确立的初级阶段,其功能是组织收人。后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政府收人来源,而且通过其所具有的收人再分配功能,也是一个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改革的工具。税法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朝着“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方向发展,各国都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效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作了大的改革,大多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