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

继承公证是各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一项业务,也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当中最容易出现错证的公证事项之一,同时也是涉及错证赔偿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业务。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

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平时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围绕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对公证证据运用和公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有关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

依照《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证明主体是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公证员和当事人。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申请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公证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继承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则相同。在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证明结果。《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笔者认为公证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主要承担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责任。

二、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核实的关键,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公证事项可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公证事项的审查也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所谓公证机构对证据的形式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项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程序,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承认,同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资格。这种资格的体现形式是被法律所认可的特定载体,这种载体就是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例如,在继承公证中配偶之间相互继承权的确立,是以夫妻关系的依法成立为前提,夫妻关系的成立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来确定。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如果行为人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其行为就会成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查,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关系是否清楚,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其行为是否具备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条件,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例如,遗嘱继承公证的实质审查。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的财产。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就是对该遗嘱行为的实质审查。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夫妻财产关系和共有财产规定得非常明确。